陳玲玉

陳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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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玲玉律師專精於商務案件。她認為善念比法律重要,擅於促使雙方和解。 2.擔任家樂福文教基金會、紙風車文教基金會、快樂學習協會之董(監)事。 3.著有《法理與善念》、《也追憶似水年華》、《如果愛是答案 問題是什麼?》等11本書。

〈專文〉針對黃澎孝及朋友們関心的"中華文化總會"英文及中文名稱之變更,陳玲玉於2026.3.16說明相關歷程如下:

  文/陳玲玉 2025.12.19 中華文化總會召開執行暨諮議委員會 該次會議第(五)案,討論本會的英文名稱,祕書處提出的文字說明如下: 主席徵詢各委員意見時, 洪三雄起立發言: "既然要改名,就開大門、走大路。我建議直接改為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TAIWAN " (亦即:英文名稱加上TAIWAN,是文化總會祕書處提出的。洪三雄只是略微修改而已!) 之後,陳玲玉接著起立發言(以下為文化總會秘書所提供的發言紀錄) 決議: 本會正式通過採用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of TAIWAN, 簡單稱NCAT。 以下是陳玲玉進一步和朋友們分享的話: 依據上述2025.12.9委員會決議,中華文化總會的英文名稱已經將Chinese改為Taiwan。 至於"中華文化總會"的中文名稱,係登記在章程的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文化總會"。 我已經研究了修改文總中文名稱的相關規定,包括:文化總會章程第二十七條、人民團體法、民法。彰化法院的相關判決、司法院民事廳研究結論。 依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文總中文名稱修改應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第53條規定: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依法院判決及司法院意見,應優先適用民法。 基於對文化總會体制的尊重,我將和2位想法一致的委員,先於執行委員暨諮議委員會議中,提出修改文總中文名稱的建議。於經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再向下次會員大會提出討論案,請全体出席會員進行討論,並決議文化總會中文名稱的修改。 (我已經和文總祕書長李厚慶對中文名稱的法律程序交換意見。他十分了解且十分支持👍) 總之,天下無難事,有志者事竟成。我會和各位會員朋友繼續努力完成文化總會中文正名為"台灣"! 玉婆&三爺, 和大家一様: 愛我們的好山. 愛我們的好水. 愛我們的Formosa💕    

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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