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詹俊平(律師)
依據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1O條所規定的敵人的定義是凡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就是中華民國的敵人,舉目全世界,與中華民國武力對峙的國家或團體,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已。近日媒体報導有現役將官被收收而為中國間諜,事經揭發,移送偵辦,檢察官准以十萬元交保,事實上,檢察官如認為欠缺犯罪証據,應無理由命令交保,如有証據証明被告淪為中國間諜,則此非等聞小事,檢察官竟僅責今1O萬元交保,顯然忽視其嚴重性,恐有怠忽職責之憾,因為陸海空軍刑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敵人從事間諜活動或幫助敵人之間諜從事活動者,法律規定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又同法第2O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於敵人者,法律亦規定應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此,司法人員對類此案件,應嚴肅以對,宜從嚴從重,依法究辦,嚴懲不法之徒,以維國家安全,不應避重就輕,縱容不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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