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判7年4月 二審逆轉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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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去年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高等法院今(16日)逆轉改判《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察官可上訴;在經歷1年4個月的停職,二審改判後,在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案件,臺灣高等法院於今(12)日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內政部表示,高虹安市長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可向內政部申請復職,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依前述規定停止職務者,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高院判決內容如下:

原判決關於高虹安、王郁文、黃惠玟及陳奐宇部分撤銷。
高虹安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王郁文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黃惠玟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陳奐宇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陳昱愷(無罪)上訴駁回。

據了解,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在立委任內涉嫌浮報助理薪水、加班費詐領公款46萬元,北檢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台北地院去年一審判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11萬多元。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二審高院大逆轉,改判《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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