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有了新的希望—有感於「周滿芝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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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安,有了新的希望—有感於「周滿芝案」的判決

洪三雄

字數:1915

國家的真正危機,不在外串為敵,而在內賊挖牆腳。

正當「共產中國」加緊對台統戰、滲透之際,欣聞最高法院於2026年7月22日,對「台灣新住民關懷總會」理事長周滿芝涉嫌共諜案,作出三審終局判決,駁回周滿芝的上訴,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定讞。

回顧過去,雖然國安案件「無罪」的定讞率不高,但少數獲判無罪的指標性案件,往往因檢辯雙方對「國家安全危害認定」或「證據探納標準」的認知落差,引發社會高度關切與討論,並重挫檢調人員的辦案鬥志和信心。略舉數案如下:

  1. 王炳忠等涉陸生發展組織案,全案無罪定讞。

本案法官認定,被告等人的行為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與結社自由」,且檢調未能證明其行為對國家安全造成「實質且即時」的明顯危險。

  1. 前民進黨黨工何仁傑共諜案,一審遭重判,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檢方「罪證不足」而改判無罪。
  2. 馬治薇涉違反《反滲透法》案:

一審時,法院認定其涉及國安犯罪部分「無罪」,僅依違反《個資法》輕判8個月。二審高等法院見解逆轉,改為認定其收受中國資助,依《反滲透法》判刑8年定讞。

一、從過去到現在,法院對於涉案被告的判決正在由寬轉嚴

近年來,隨著《國家安全法》及《反滲透法》的修訂,台灣高等法院對於國安滲透案件的判決,已略見趨向嚴厲之走向。

觀諸過去許多案件已「判決確定」,目前也有幾件涉及高層政要與退將的指標性大案,「正在審判(更審)中」,都值得深入檢視:

  1. 過去已判決確定的「共諜/滲透案」

這些案件已經過最高法院三審定讞,被告均已入監服刑,且多數適用重刑化新法,相信具有高度嚇阻意義:

  • 邵維強「金門發展組織」案—— 判刑 12 年 6 月定讞
  • 向德恩簽署「降共承諾書」案—— 判刑 7 年 6 月定讞
  • 孔繁嘉「前軍聞社中校」案—— 判刑 5 年 4 月定讞
  1. 目前尚在審判(或更審)進行中的「重大國安案」,吾人正拭目以待:
  • 前民進黨黨工黃取榮,布建滲透、刺探副總統出訪行程、洩密與發展組織案

2026 年 6 月與 7 月,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已分別就不同罪名宣判。黃取榮涉《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改判 6 年 徒刑;涉及《國安法》為中國發展組織罪部分,重判 10 年徒刑。全案目前仍可上訴三審。

  • 海軍退將孫海濤等 4 人案

2026 年 2 月,最高法院做出關鍵裁決:涉犯《國安法》發展組織罪部分無罪確定;但針對涉及《反滲透法》(接受境外資助介入選舉舉辦活動)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盡調查職責、對「候選人定義」之法律適用不當,已撤銷無罪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中。

二、最高法院(三審)判決之核心見解

從最高法院駁回周滿芝上訴的判決理由中,對於未來檢調查察「國安與反滲透」案件,確立了三項極具指標性的法律見解:

其一、採取「實質控制」審查標準,突破「形式審查」限制:

第一審認定涉案的大陸協會,形式上登記只是「民間社團」。最高法院否定上述見解並強調:判斷是否為敵對勢力組織,不能只看表面登記,而應審查其是否受到中共的「實質控制」和資金資助。

其二、重新劃定「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的防禦界限:

  1. 台灣的言論自由與各類政治意見表達,皆受法律完整保障。但當敵對勢力欲藉自由權利的保障來攻擊民主基礎時,即產生破壞民主憲政體制的高度危險。
  2. 周女隱瞞其背後受到中國敵對勢力所操控的事實,企圖以中國共產黨體制取代台灣民主秩序,其言行乃係執行敵方指示、破壞民主憲政基礎的高度危險行為,絕非公民本於價值觀而可自由選擇的「多元政治理念競爭」,故不應容忍。

其三、確立國安法「發展組織罪」的違法性審查標準

最高法院明示,對於發表涉及政治性意見及結社自由的國安違法性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進行綜合審查:

  1. 客觀行為的態樣與方式,取決於是否受到實質控制的團體指示,在台隱匿其背景並成立、發展特定組織。
  2. 主觀意圖與目的的判定,在於:是否具備不提供大眾真實資訊、執行敵方指示,進而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高度主觀惡意。

此指標性判決,不僅促使行政機關(陸委會)依法註銷周女的台灣身分與戶籍,更為台灣司法築起了一道防範「利用民主破壞民主」、「假藉自由危害國安」的法治防線,值得讚賞。

三、結論

台灣的民主制度容認自由開放,因此容易成為灰色滲透的溫床。周滿芝案、向德恩案等指標判決,雖然是《反滲透法》與國安專庭相輔相成、逐步落實的成果,但也正是我們「料敵應從嚴」的最好警惕。

總之,不論是台灣的周滿芝案,還是美、澳的防滲透訴訟,都傳遞出一個清晰的時代警訊和不可退讓的底線:民主國家的「開放」,是建立在「對等與安全」的基礎上。

政府努力透過《反滲透法》、重刑化的《國安法》以及「國安專業法庭」構築了防線,值得國人支持。但社會大眾與民間團體更需具有敵我之辨,更要提升法治認知,切莫存有玩法僥倖之心,才能確保台灣的民主機制不被外部勢力由內而外、不知不覺地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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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三雄
洪三雄
彰化人,1949年生。 1970年任台大法代會主席,1971年主持《台大法言》,推展台灣第一代學生運動。曾任國票金控董事長。 業餘愛好文物、藝術之研究蒐藏及熱心公益活動,現為紙風車文教基金會、殷海光學術基金會、快樂學習協會董事、雙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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