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台灣花蓮變成了中國花蓮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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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俊平/人權律師

據媒體報導:7月18日花蓮有位民衆舉牌,上面書寫,不願為花蓮王的政治宣傳品等語,該舉牌民眾並無暴力行為,不無違反社會公共秩序之情事,且是個人行為,無纠眾違反集會遊行法等之不法犯行,詎在場警員竟當場將該民眾強制架走,制止其舉牌之行為.

按人民有言論自由,此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所明定,,且人民之一切自由權利.如無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憲法亦有明文規定,不容公務員或他人加以侵害.

花蓮民眾舉牌表示不願為花蓮王的政治宣傳品,或表示反對某種活動,應屬其個人言論自肉之範疇,受法律之保護,警員以強強制手段將該民眾強行架走,阻止其舉牌,妨害該民眾之言論表達自由,且以強制手段剥奪人民之行動自由,知法犯法,罪刑不輕,檢察機關似不宜坐視不理,應予依法究辦,您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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