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蔡濁瀝 (台聯政策顧問、任職半導體產業)
五年前中國籍錢姓男子到台灣自行車環島,在高雄遭漏電的路燈電擊身亡。高雄地院法官依據三十年前法務部的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判國賠四百六十三萬元。但行政院於五月二十四日通令各部會,「中國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
根據行政院所發布該通令的內容指出,『依「國籍法」之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自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之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而法務部於一九九三年的第一六三三七號函釋內文提到『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那麼法務部函釋所提到的這些條文內容真的有說「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嗎?
根據法務部當年函釋文中所提到的《第二條第二款》內容說的是『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而《第四款》說的是『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所以當年法務部函釋文所說的《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條文根本都沒有任何字眼提到「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如果仔細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內容,就像第一條所說的,是為了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而《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也只有說「大陸地區」是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領土」幾個字怎麼會在法律上直接置換成「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如果用「中華民國領土」涵蓋範圍來定義「中華民國國民」,那跟中華民國領土重疊的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還有俄羅斯、印度、阿基斯坦、蒙古、緬甸、不丹、阿富汗、塔吉克及日本等十個國家跟中華民國的領土有重疊,那這十個國家的人民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嗎?
那麼法務部當年為何敢這樣用無中生有的方式直接把「大陸地區人民」直接變成「中華民國國民」?其實原因很簡單,當然就是因為當年的法務部長馬英九!他在二月二十七日上任,八月五日就急著發出這個睜眼說瞎話的函釋文。
如果馬英九認為在『中華民國領土』範圍的都是『中華民國國民』。那依照『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納稅、服兵役及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請問當年的法務部有起訴任何在『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逃漏稅或妨害兵役嗎?馬英九當年沒有以組織犯罪及違反槍砲彈藥起訴『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江澤民?沒有起訴過也是『大陸地區中華民國國民』的蒙古國總統?口口聲聲強調『一中憲法』的馬英九,難道沒有違憲凟職?台灣人民還要忍受這些成天裝瘋賣傻扮豬吃老虎的政治詐騙集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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