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鹽綠能弊案爆洩密 調查官洩情資給總經理祕書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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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偵辦台鹽綠能公司弊案,另查悉調查局所屬台南市調處林姓調查官涉嫌向前台鹽綠能公司總經理的黃姓女祕書查證情資時,竟將他偵查情資祕密讓黃姓祕書查閱及複製,黃將複製資料存於公司筆記型電腦中,讓共同電腦的陳姓祕書看到相關情資後,用手機拍成照片提供給郭姓友人。台南地檢署今(15日)偵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嫌起訴林姓調查官等4人,全案並移送台南地方法院審理。

據起訴書指出,林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下簡稱「南市處」)新營站調查官,黃姓被告、陳姓被告前均為台鹽綠能公司之總經理秘書;另郭姓被告則為陳之友人。林於去年3月19日起,為情蒐綠能公司關係人所涉不法案件之相關事證,接續查詢公司內部或A公司交易關係人之個資,並自去年4月24日至113年5月30日止期間內,陸續將其蒐集或查詢所取得公司案件關係人之個人資訊,在其斯時位於
臺南市東區之住所,自行編輯製成檔名「待查獵鷹」之WORD文件檔1則(共計4頁,詳細個別之個人資訊內容、B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關係人吳男等人之大額交易查詢結果EXCEL檔,全數共同儲存於其個人之隨身碟內。

起訴書指,林明知系爭隨身碟內所存有之上開文件檔、大額資料,均屬他人非公開之個人訊息或金融財務資料;且A公司相關人員涉嫌不法案件,自110年起即已啟動偵查且於113年5月間屬尚未偵結狀態,而檢調單位所偵辦案件之內部關係人情資、金融資訊,攸關國家司法機關偵查刑事案件之對象、範圍及所掌握
證據,並足生影響於案件整體蒐證與發展,仍於113年5月間某不詳時間,在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大道101號「臺南三井OUTLET」購物中心內,提供隨身碟與黃姓被告得以自行觀覽或拷貝隨身碟內所存資料,藉此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訊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並足生損害於A公司上開案件關係人保有個人隱私之
利益;黃並涉嫌自林所有之隨身碟內,自行操作而蒐集、複製取得前開文件檔、A公司案件關係人吳男、B公司戴姓代表人之大額交易紀錄,而將此揭個人資訊,儲存於黃與陳所共用、為A公司所配發之筆記型電腦,藉此違法蒐集及處理他人個資。

檢方調查揩出,陳於113年5月下旬某不詳時間,於A公司辦公室內,因使用其與黃男所共用A公司之筆記型電腦之際,見該電腦內存有為黃所取得前開關於A公司案件關係人之個人資料,將文件檔、A公司案件關係人吳男、B公司代表人戴男之大額交易查詢結果EXCEL檔資料翻拍照片後,再於113年5月29日前往郭位於高雄市左營區之住所,將手機內翻拍取得之前開他人個資,提供與郭瀏覽查看,而違法利用他人個資。案經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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