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弊案 柯文哲涉四罪遭判17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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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等弊案,台北地檢署前年偵結,柯文哲涉收賄、圖利、公益侵占3罪,共求刑28年6月。台北地方法院今(26日)下午2時30分宣判。柯文哲收賄等罪重判17年。

(一)柯文哲:
1.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陸年。
2.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3.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4.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褫奪公權陸年。
(二)應曉薇
1.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 
2.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三)沈慶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
(四)黃景茂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五)彭振聲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六)邵琇珮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參年。
(七)李文宗
1.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2.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3.被訴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無罪。 
(八)李文娟
1.共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九)端木正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十)吳順民無罪。
(十一)張志澄無罪。
二、沒收:
(一)柯文哲應沒收1,260萬元。
(二)柯文哲、李文宗應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
(三)應曉薇應沒收5250萬元。
(四)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
(五)木可公司應沒收6,134萬6,790元。

據了解,柯文哲約莫於下午2時20分步入台北地院,面對現場媒體提問全程不發一語,僅面帶微笑。台北地方法院外則聚集了約50名柯文哲支持者,頭綁白色布條並手持支持柯文哲的標語,並高喊「司法要正義、小草挺柯P」。

北檢偵結全案,將案件分成京華城案及政治獻金案兩大部分,共起訴11人,包括涉及京華城案的柯文哲、北市議員應曉薇及助理吳順民、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前都發局長黃景茂、前都委會執祕邵琇珮、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前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與柯文哲、李文宗共同涉犯 政治獻金案的木可公司負責人李文娟、會計師端木正。

本案逃亡境外之被告許芷瑜,經202410月25日發布通緝,並函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廢止註銷其護照。將函請相關單位合作,循行政遣返模式,儘速將被告許芷瑜遣送回國偵辦。同時透過司法互助途徑,請求他國協助遣返被告許芷瑜。

檢方起訴指出,柯文哲等涉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柯文哲、吳順民、張志澄及李文宗係犯收受賄賂罪嫌,被告彭振聲、黃景茂茂、邵琇珮等 3 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應曉薇所為,係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洗錢防制法。沈慶京係犯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及違背職務行賄罪嫌。被告朱亞虎、陳O源等2人,均緩起訴處分。朱亞虎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30萬元。陳O源緩起訴期間2年,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0萬元。被告陳O坤、王O侃、陳O敏等3 人犯罪嫌疑不足,均不起訴處分。

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部分,柯文哲哲、李文宗等,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 1 項公益侵占罪嫌。被告李O娟另犯商業會計法第1條第1款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總員工薪資背信案之部分,柯文哲、李文宗犯背信罪嫌。

據起訴書指出,柯文哲等公務員與沈慶京共犯圖利部分,柯以「都市更新」為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 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為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因沈慶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持續向柯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於109年2月20 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上意之彭振聲、黃景茂、邵琇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柯接連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109年4月15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年10 月27日核決送公展簽呈」、「110年4月21日、110年8月10日便當會之裁示」、「110年11月11日接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

柯文哲、沈慶京等行收賄部分,柯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不服北市府 107 年都市計畫刪除本案土地 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提起之訴願業經內政部於107 年7月26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107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亦無情事變更等情形,毫無理由及法令依據能作成與北市府107年都市計畫相異之認定,竟於京華城公司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繫屬之際,違背職務以109年3月10日便當會裁示「都發局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為京華城案開啟都委會研議之程序。沈見柯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代張志澄、朱亞虎尋找威京集團7名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由該7名人頭各自匯款30萬元佯為捐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實為交付210萬元賄賂與柯。李文宗基於與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朱亞虎通知賄款210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據此向柯報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亞虎表達柯感謝之意。另外,1500 萬元賄賂部分,沈慶京見柯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11年9月12日傳送感謝訊息給柯,向柯表達111年10月18舉行之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柯將是其唯一邀請的政治人物,沈並交代其秘書自其名下帳戶提領 1,600 萬元現金。柯O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111年10月19 日至同年11月1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付之現金1,500 萬元賄款,嗣以EXCEL檔案「工作簿」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沈付上開賄款之事實。

有關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柯文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柯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邱O琳轉交「周OO文」、「謝O樑之母親林O麗」、「林O群」捐贈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各200萬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占600萬元。柯文哲、李文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6,234萬6,790元。另外,柯O哲等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資營利事業等方式,侵占政治獻金1,724萬1,036元。柯為作他用而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之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為包裝其侵占犯行,先與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之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哲競選辦公室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李文宗則指示李○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共匯付1,500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迴手段將政治獻金挪供柯○哲私人使用。柯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由政治獻金匯款共124萬1,036元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柯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政治獻金共4,510萬5,754元。另外,柯文哲、李文宗等以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並透由柯○哲臉書、IG、民眾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利用民眾為支持柯○哲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小物,進而點選「木可好店」網頁,連結至木可公司網站捐贈政治獻金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公司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占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4,133萬5,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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