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長期對抗(1949〜)與美國對台灣懸案的模糊政策,給蔣家政權極大的迴旋空間,擴大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對台灣住民洗腦的效果,以致有前述的違反常理的封閉現象,至今台灣人還深陷蔣經國佈局的中華民國迷宮裡,找不到出路。除此之外,由於台灣懸案是國際政治的重大議題,會不斷受到利害關係國家,中、英、日、俄等國,所採取應對政策的影響,臺灣關係法的條文,語意不能完全具體化,甚至必須暗藏密碼,主要軍事占領權(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國-美國,才能因應情勢變遷,做最有利於美國(與台灣)立場的詮釋。
前文已有述及裴爾參議員(Claiborne Pell)本來是「海軍接收計畫」裡,內定的台灣行政長官。心中充滿台灣戰後重建理念的裴爾,與1854年停泊基隆港的海軍提督培里(Commodore Mathew Calbraith Perry),所看到台灣各地,都還是未開發的蠻荒之地的心情,是完全一樣的。培里建議美國應該用錢向大清帝國購買她的殖民地台灣,做為美國在遠東貿易的中繼站。1945年,裴爾參議員所看到的台灣的未來,比培里更為深遠。裴爾希望他能將台灣建設成一個西方化的社會,讓每一個台灣人都過得有尊嚴,如有可能再讓台灣逐漸融入美國。但是,到了1978和1979年間,裴爾急切想要做的事,是如何改變蔣介石政權占領下本土台灣人十分悲慘的命運,和如何解除台灣可能被中國赤化的危機。
所以,充分理解國際法法理,和美國國會據以制定通過台灣關係法過程的本土台灣人,就可以在短短十八條條文裡面,看到TRA至少隱藏著上帝為救贖本土台灣人的三個密碼:
密碼一,TRA徹底區分台灣住民絕對擁有之台灣澎湖的法理主權,與中國流亡難民在台灣與中國兩種國籍之間的選擇權;
密碼二,TRA徹底切割台灣與中華民國,使其成為兩個完全不同的國際法法人,一個是具有充分權利自治建國的台灣,另一個是必須離開台灣的中國流亡難民組織;
密碼三,TRA暗示台灣住民有充分的權利,籌組可以取代中華民國台灣治理當局的自治政府組織。
我們必須從TRA條文及國際法法理的依據,來解開這三個密碼解碼。
密碼一的解碼如下:
要深入了解TRA第2條c項,和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76條的精神。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3條及76條,這是殖民地或軍事占領地住民自治(inhabitants self-government)與住民自決(inhabitants self-determination)之人權保障最為具體的條款。TRA第2條c項,則曖昧不明地區分住民(inhabitants),與不是住民(people)間不同的法理權利和法理義務的切割(解碼一)。
其主要意思是: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特別是對於臺灣地區1,800萬住民(inhabitants)人權的關切。在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ct shall contravene the interes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human rights, especially with respect to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approximately eighteen million inhabitants of Taiwan. The preserv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the human rights of all the people on Taiwan are hereby reaffirmed as obj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 )。
從這段文字的字裡行間,明顯看出它在暗示inhabitants與people或person,在國際法理上的權利義務是完全不同。
Inhabitants是指1934年12月26日生效之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第1條所規範的,國際法上所稱,成為國家法人的第一要件是,需要永久的具有特定性質的人口(a permanent population)或稱為永久的住民。如何定義永久?其定義並不以流亡時間長短為要素,應以事件(event)或狀態(status)的發生(state-dependent)或變遷(change)前後做判準。
就台灣國際法人地位發生重大的變化,是在1945年的8月15日及9月2日。此時,因為日本台灣在太平洋戰爭中,敗給美國,台灣國際法人的地位,從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國土,變成同盟國美國的軍事占領地。更不幸的事是,占領台灣(包括澎湖)的美國急於戰後復原,而由聯軍統帥Douglas MacArthur指派蔣介石派軍隊來台接受日軍投降。蔣軍一到台灣,軍紀敗壞,偷搶物資,騙拐良民,軍民磨擦,釀成種族大屠殺。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三年之內,無故殺死台灣菁英(還不含高砂族)至少21萬人之多,在此期間,美國違反舊金山和約第6條之規定,收留中國流亡難民,美艦載之來台者,多達94萬人次之多,以致養癰遺患,傷害美國國家利益和台灣國防安全,至為嚴重!
為矯正美國白宮行政系統之政客,長期出賣台灣和美國國家利益的嚴重錯誤,國會主導的TRA立法,企圖努力挽救台灣住民的地位與人權保障。所以,在第2條c項裡,特別提到美國行政系統一定要對台灣島上所有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中的台灣住民(inhabitants of Taiwan)自治與自決最關重要之人權權益的關切!
至於台灣島上的非台灣住民,包括台灣被美軍占領後1945年10月25日來台的中國軍職和文職人員、1949年中國流亡來台難民,或1978年後來台依親的中國人,以及以上這類人等之後裔,總共四種中國人的人權保障,則依據1934年12月18日,海牙國際聯合會制定生效之國籍法(the Laws of Nationality)來處理。
就這個問題,中國北京政府外交部長王毅也曾經發表見解,可供參考。2017年6月26日,中國外交部長王毅說:「難民不是移民」,「流離失所的難民還是要回到自己的祖國,重建自己的家園」。例如:早期羅興亞人從孟加拉流亡到緬甸,這幾年來,緬甸政府軍正在驅趕他們回他們的祖國孟加拉。難民有《國際法》可依循,中國難民别想賴在台灣不走。(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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