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沒有房地產證照,好心介紹房子就算沒有成交也有可能觸法?

spot_img
spot_img
spot_img

Date: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幾十年來,好心介紹房子買賣或租賃給朋友是一件很正常普遍的事情。但是,20幾年來,不管房子有沒有成交,如果碰到雙方有糾紛的時候,介紹人可能會倒楣,被政府處罰新台幣10萬元,這可不是一筆小錢,是一件晴天霹靂的事情!甚至沒有成交也會被處罰!

因為民國88年法律改變了,立法院通過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一條就明文規定「為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多年來,房地產買賣與租賃的糾紛很多,需要有一個專法來管理不動產行業,而且不動產的金額很大,以能減少很多糾紛。

27年來,確實達到了很大的功效,該條例的罰則很多,規定在第29條、30條、31條、32條,特別是第32條的罰則最為嚴重,很多人沒有去重視,看了法條也是會有霧煞煞的地方;第32條規定:

 
「1.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2.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沒有執照介紹房子會被處罰應可分為3種情況:
1.沒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或不動產經紀人證照。
2.有合法證照,但是沒有合法的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亦即個人是不能從事介紹居間房子的。亦即以前「中人」可以介紹房子的時代,在民國88年就規定不行了。
3.有合法證照,但是執業4年前沒有回來內政部規定的上課三天換證,不管有沒有在合法公司上班,一樣不能從事房地產居間行為。
「居間」2個字來自於民國18年的民法規定,規範了各行各業,並非只是規範不動產行業。民法565條規定「居間」的意義「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然而目前房地產的居間人(中人)則需要取得合法證照,並且在合法的仲介公司或代銷公司才能從事居間。民法566條規定了居間的報酬「1.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2.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這一條更妙了,如果服務費是用口頭講的,或沒有講得很清楚,這一條保障了居間人的利益,說明既然成交了,也可以領到報酬。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2條提到其他的行業公司不能從事房地產仲介或代銷,行為人(即中人或介紹人)也不能從事房地產仲介或代銷,如果違反規定,許多縣市政府都有處罰新台幣10萬元的案例。但是32條沒有規定一定要成交才會處罰,只要有居間的行為就違反了32條,因而居間人非常不服氣,好心介紹,有沒有成交都要處罰,因此最後只好到法院去告政府。法官卻因而發現檢舉人提供的資料,介紹人不是偶一為之,已經連續介紹多件,根據32條,法官可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在各縣市也有多件的判決書,一般人沒有看到判決書,看到判決書內容也很難去了解,根本不相信介紹房子竟然可以判刑!

最近有一位資深專家,專門從事外國人在台灣租房子,常常要面對中人的競爭,覺得很不公平與困擾,上課得知中人不但被檢舉罰10萬,也有被判刑的案例,突然恍然大悟,覺得受到激勵,了解法律跟不了解法律,真是天差地別!每個人都要重視法律法條,多多充電,多多讀判決書案例,因為內容是真實的,赤裸裸的人性衝突,比看虛構的小說還要精彩!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分享文章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

曾文龍
曾文龍
菲大商學博士
政治大學地政碩士
投身海內外房地產、地政和仲介行業40餘年
現任中華知識經濟協會監事長
台灣不動產務業人力資源協會榮譽理事長
spot_img

你可能還感興趣的新聞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