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民進黨應速修赦免法 特赦陳水扁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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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赦免法間之關係

陳水扁總統案的特赦其實最大的問題癥結在於赦免法第三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問題就在於陳總統有很多案都停止審判,根本不可能受到罪刑的宣判。因此,真正的問題在於《憲法的規定》與《赦免法》之間有無矛盾的問題。目前的憲法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那麼,這兩者之間究竟有什麼問題存在呢?

一般來說,國會擁有立法裁量的權限。所謂立法裁量是指:國會在憲法的框架之內,於立法時所可以行使的政治裁量、專門技術裁量。依照憲法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國會當然可以依法就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加以介入,問題就在於其介入的深度至何處。越是與越多國民有關的公共問題,國會當然應介入越深,但是如果是總統基於政治考量而可單獨執行的事項,則立法院如果不要介入太深,反而會使總統越容易處理《僅與個人有關的事項》,是尊重總統的行政權,例如特赦是總統對個人之特赦,而總統所以對個人特赦常常是基於重要的政治理由或社會理由,而不是法律問題,例如當某個人物會引起社會間的對抗、不滿或是容易造成社會動盪的問題,或是顯著有不公平的迫害時,總統使用特赦就是一種手段。美國總統舉行特赦時,其特赦的對象實際上並沒有一定是《受罪刑宣告之人》,才能特赦。只要一經特赦,則對受特赦之人,就不能進行犯罪之偵查,遑論起訴、審判,甚至宣判罪刑、坐牢。

民進黨不處理所造成的法治問題

陳水扁總統今天是在假釋之中,由於媒體會報導其活動,所以就有人認為這樣的作法是違法的,會對台灣的法治國家形象造成破壞。但問題在於陳水扁總統是否應特赦呢?其實國內對此已經有相當的共識。韓國的朴槿惠、李明博都已經被特赦,而陳水扁總統在獄中所受到的不人道待遇,也早已經引起社會許多支持者的憤慨,而且一拖就拖這麼久。尤其讓許多選民驚訝的是:何以民進黨執政,竟然不能特赦陳總統?事實上,陳總統在收監期間,可以說當時的馬英九與外省權貴要置之於死地,可是隨著時間經過,外省第三代已經沒有這種仇恨心,而最令台灣人不能相信的司法也已經讓陳總統全家吃盡苦頭,連陳致中議員都被關進監獄了。說真的,陳家所受的苦已經夠了,即便媒體想要再度醜化陳總統,除了激起扁迷的憤愾之外,不會再讓社會對阿扁有什麼不滿了。我個人相信,即使修改法律,在野黨也很難杯葛,因為將來任何政黨都有人可能需要特赦。民進黨應該知道:沒有陳總統,是很難想像民進黨會執政的,他對民進黨與台灣的貢獻是非常大的,問題是所有的派系(包含蔡總統)看得出來都是在打馬虎眼。我個人問過許多人,絕大部分的人都覺得應該特赦陳總統。 其實,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如果修改赦免法有關特赦的規定,就可以讓蔡總統像美國總統一樣,盡速解決問題。我認為蔡總統可以選在選舉完之後,快速修法,然後立即行使對陳總統的特赦,這將是最美好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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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正修
張正修
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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