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姜仁福
戰後國民政府接收日治時期龐大的土地與資產後,臺灣的土地制度逐步走向「分階段改革」的路徑。早期為了穩定政權與安置軍民,政府以國有地與眷村政策優先處理居住問題;其後透過「三七五減租」與「耕者有其田」,重塑農業生產關係;近十多年,政策焦點又轉向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與傳統領域權利。這些政策在不同時代都有其必要性,也確實解決了部分社會矛盾,但長期累積下來,卻出現新的制度落差。
其中最值得重新檢視的,是介於各類政策之間、人口基數最大的閩南與客家原墾農、佃農與山區歷史使用者。許多家庭早於政權更迭即在地耕作與居住,卻因土地被劃入林班地、保安林或各類國有地體系,至今仍處於「事實存在但法律定位不足」的狀態。相較之下,眷村改建條例曾以專法方式快速制度化居住權,而原住民族也逐步建立專章法律與政策工具,唯獨原墾農問題缺乏一致且長遠的制度出口,這正是當前社會爭議的核心之一。
若從國際經驗觀察,紐西蘭透過《懷唐伊條約》框架與談判機制處理毛利族土地申訴;加拿大建立原住民土地協議與自治安排;澳洲與美國也透過法院判決與立法逐步承認歷史使用權。這些國家雖然背景不同,但都試圖在「國家發展」與「歷史正義」之間尋求平衡,並透過制度化程序降低長期對立。臺灣若能借鏡其精神,未必需要完全複製模式,而是應建立一套更一致的法律原則,讓不同歷史群體都能看到可預期的改革方向。
土地制度長期呈現片段式補償,容易造成群體間的相對剝奪感,也可能被政治語言簡化為族群對立。事實上,真正需要討論的不是誰被優待,而是如何讓制度回到公平與可持續的軌道。未來改革若能從全面盤點國有地、重新界定原墾地法律定位,以及建立跨族群協商機制著手,或許才能避免歷史問題反覆累積,並為臺灣(中華民國)的團結與永續發展奠定更穩固的基礎。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