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蔡英文總統攻讀博士時期的論文,自2019年遭多名學者質疑造假。在Youtube頻道批評蔡學歷及論文的資深傳媒人彭文正提出確認蔡英文的博士論文不存在之訴,爭訟數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彭文正的訴訟駁回。經彭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二審宣判,仍遭駁回。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原審之訴訟程序並無重大瑕疵,彭文正主張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於法無據。
據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本案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時,彭文正聲請原審法官迴避之案件,已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彭一再聲請法官迴避,是意圖延滯訴訟所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原審未停止訴訟程序,難認定訴訟程序有瑕疵。且原審認定事證已明,就彭文正聲請調查之證據敘明並無調查必要之理由,無程序瑕疵。
該案2020年1月15日,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張詠惠審理後認為,論文及蔡英文具有博士學位身分的存在與否,是一種單純「事實問題」,並非「法律關係」,不能做為「確認之訴」標的,彭提起的確認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案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彭請求確認的事項,是否涉及其訴訟具備保護必要的要件,法官應該開庭辯論,但北院卻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駁回,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因此廢棄發回。
高等法院院審理後認為:
(一)原審之訴訟程序並無重大瑕疵,上訴人主張應將原判決廢棄發回,為無可採:
1.原審於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時,上訴人聲請原審法官迴避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上訴人一再聲請法官迴避,係意圖延滯訴訟所為,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原審未停止訴訟程序,難認訴訟程序有瑕疵。
2.原審認定事證已明,就上訴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敘明並無調查必要之理由,無程序瑕疵。
3.於原審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由法官勘驗被上訴人所提博士論文,依筆錄及後附勘驗物品照片可見勘驗過程及結果,復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由法院就此調查證據之結果,命當事人為辯論,原審以之為判決基礎,訴訟程序並無瑕疵。
4.上訴人經原審審判長闡明後,已敘明補充其訴請確認被上訴人系爭論文不存在係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具確認利益之陳述,原審訴訟程序並無違法。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欠缺確認利益,不應准許:
1.上訴人主張系爭論文不存在,核屬事實而非法律關係。上訴人所陳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乃其是否為貶損被上訴人名譽之言論及張O涵是否為貶損上訴人名譽之言論,而不法侵害被上訴人或上訴人之權利,系爭論文存在與該等法律關係之構成要件無涉,顯非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不得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2.民事確認判決不能除去受刑事訴追處罰之不安狀態,上訴人主張以本件訴訟欲去除受刑事訴追之風險,無確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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