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傳媒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被檢舉後的異議通知書 Counter-Notification)」
根據《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當平台移除內容後,必須給予作者申辯的機會。若作者提交此通知書,平台在法律上即獲得「恢復內容」的權利,而不需捲入兩造的版權戰爭。
【回覆異議通知書 (Counter-Notification) 】
第一部分:原作者/被檢舉人基本資料
- 帳號名稱/用戶 ID:(必填)
- 真實姓名/名稱:(必填)
- 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必填)
- 通訊地址:(必填)
第二部分:爭議內容說明
- 原內容 URL 網址:(必填,即被移除的文章連結)
- 原內容標題:(必填)
- 遭移除日期:(由系統自動帶入)
第三部分:異議主張與事證
- 主張理由(請勾選):
- 本人擁有該內容之完整著作權,並未侵權。
- 該內容屬於法律規範之「合理使用」(如:評論、教育、研究之必要引用)。
- 檢舉人之主張係屬誤認或錯誤標示。
- 該內容已取得原權利人之授權(需檢附授權證明)。
- 具體事證說明:(請簡述理由,並上傳創作證明、草稿記錄或授權合約截圖)
第四部分:法律效力聲明(必勾選)
- 誠信擔保:本人基於誠信原則,確信該內容係因檢舉人之錯誤或誤認而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存取。
- 同意管轄:本人同意接收原檢舉人之訴訟文書送達,並同意接受本平台所在地法院之管轄。
- 同意轉達:本人同意本平台得將此回覆通知書(含個人聯絡資料)轉送給原檢舉人。
- 損害賠償:本人瞭解,若本異議通知書有虛偽不實之情事,導致平台或原檢舉人受有損害,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五、 給法務與資訊工程師的 SOP 操作建議
- 時限限制 (Statutory Window):
-
- 平台收到此異議通知後,應於 1 個工作日內將此副本轉寄給「原檢舉人」。
-
- 告知原檢舉人:若未在 10 至 14 個工作日內向平台提出「已提起訴訟(如遞狀證明)」的憑證,平台將依法恢復該內容。
- 自動化復原機制 (Auto-Restoration):
-
- 若 14 天內原檢舉人未補件證明已起訴,系統應自動取消「隱藏」狀態,將內容重新上架。
-
- 法律效益:此時平台恢復內容,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9 第 3 項,對於原權利人不負賠償責任。
- 防止惡意申辯:
-
- 若同一作者多次提交顯然不實的異議(例如內容確實是抄襲卻狂發異議),法務應介入並列入「三振名單」直接封禁。
這套機制能確保平台在「創作者權益」與「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間保持中立,將主要的法律紛爭留在作者與檢舉人之間。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