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國民黨提案大法官憲判無效,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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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國會不會用正式「決議」宣告最高法院判決無效

在美國,國會從來沒有正式「決議」使最高法院的判決無效。依照美國的憲政架構,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終拘束力,國會不能直接宣告其為無效。國會能做的是透過修法、憲法修正或政治手段來迴應,但不能以決議否定判決效力。因為國會是立法機關,主要職權在於制定、修正法律。它不能直接對最高法院的判決加以「推翻」或「宣告無效」。國會可以通過決議表達不滿或批評,但這只是政治宣示,沒有法律效力。國會所能做的是透過修法、憲法修正或政治手段來迴應,舉例來說,在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 (1990)一案當中,最高法院裁定,州政府可以禁止宗教儀式中使用致幻物質(佩奧特,Peyote),即使這個規定限制了宗教自由。於是,國會在 1993 年通過《宗教自由恢復法》(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要求政府在限制宗教行為時必須符合「重大政府利益」並採取「最少限制手段」。換句話說,國會透過立法,改變了最高法院對宗教自由的限制標準。又例如在Ledbetter v. Goodyear Tire & Rubber Co. (2007) 一案當中,最高法院裁定,員工必須在首次遭受薪資歧視後的 180 天內提出申訴,否則失效。2009 年,國會就通過《莉莉·萊德貝特公平薪酬法》(Lilly Ledbetter Fair Pay Act),明定每一次歧視性薪資發放,都算新的違法行為,而把申訴時效延長。

二、那國內呢?

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設大法官,負責憲法解釋與審理憲法訴訟。其解釋、判決具有最終性與拘束力。而立法院是立法機關,主要職權在於制定、修正法律,並監督行政。它不能直接「宣告」司法判決或憲法解釋無效,「宣告」司法判決或憲法解釋無效,並不是立法院的職權。如果立法院能否定大法官解釋,將破壞三權分立,等於立法權凌駕司法權,違背憲政秩序。立法院若不滿大法官判決,應透過修法或憲法修正,而非直接宣告無效。此次立法院可以要求賴清德馬上提出大法官候選人接受國會之同意投票,而國民黨與民眾黨也可以採取政治手段要求提名人選的人員的來源。否則,即使立法院通過憲法法庭之憲法判決為無效, 該決議即使全員通過,也只能當作不滿意見的表達,該決議在法理上是違反憲法而無效的,行政院當然可以拒絕接受立法院送來的決議。國民黨與民眾黨繼續這樣做,只會給加深人民的印象,那就是兩黨充當共產黨的工具,無論如何要癱瘓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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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正修
張正修
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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