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湯潮勳(中華淨零永續發展協會數位長)
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 於2025年重返執政後,在「美國優先」政策下,對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簡寫 CBAM)」採取對抗態度,視其為「不對等貿易 (unfair trade)」工具。美國並未選擇放鬆環保法規,而是轉向「攻勢策略 (offensive strategy)」,透過綠色關稅與國安論述,建立與歐盟競爭的制度框架。
目前美國主要有兩種政策路線:
一、強硬派:外國污染費法(Foreign Pollution Fee Act, 簡寫FPFA)
此法案主張對高碳排進口商品(如鋼鐵、鋁業等)課徵高額關稅,甚至可達懲罰性200%的水準,並以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力為正當性基礎。其核心目標在於防止「碳洩漏(carbon leakage)」、保護本土產業,並反制歐盟將美國產品納入碳成本體系的做法。本質上,屬於「綠色保護主義」。
二、協調派: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簡寫CCA)
CCA之設計較接近CBAM,依「碳強度(carbon intensity)」課費,並以美國產業平均排放為基準,僅對高於標準的外國產品徵收費用。相較之下,CCA兼顧減碳與公平競爭,較具國際制度接軌的可能性。
此外,美國既有的「乾淨空氣法案(Clean Air Act, 簡寫CAA)」仍專注於國內污染管制,與前述兩種「邊境措施」性質不同,但共同目標皆為降低排放與維持競爭公平。
FPFA與CBAM的關鍵差異如下所述:
政策目的:FPFA偏向產業保護與地緣政治(geopolitics)工具;CBAM則以減碳 (carbon reduction) 與避免碳洩漏為核心。
課徵方式:FPFA採進口即時課稅;而CBAM採年度結算(annual settlement),並購買憑證 (certificate)。
計價邏輯:FPFA依碳強度與美國基準分級課稅;CBAM則與歐盟碳市場[註: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這是全球首創、規模最大的「總量管制與交易」系統(Cap-and-Trade),於2005年啟動,覆蓋歐盟約45%的溫室氣體排放]價格連動。
政策強度:FPFA具高關稅彈性,可能極具攻擊性;CBAM則隨碳價調整,相對上較為制度化。
整體而言,美國正從傳統自由貿易轉向「氣候導向的貿易工具競爭」。若FPFA推動成功時,全球貿易秩序恐進一步走向「綠色保護主義」。
台灣的具體因應策略:
面對美歐「碳關稅(carbon, tariff)雙軌壓力」,台灣不能僅停留在政策觀望,應採取以下結構性對策因應:
1. 全面碳盤查與數據治理:
建立企業層級的碳盤查制度:範疇1、2、3(Scope 1、2、3),並導入國際標準(例如:ISO 14064),確保出口產品具備可驗證的碳數據,避免被課以「預設高碳」懲罰性稅率。
2. 供應鏈重組與低碳轉型:
高碳產業(鋼鐵、石化、金屬加工等)應加速導入低碳製程(如電弧爐、綠電替代),並調整供應鏈配置,降低整體碳強度,以避免被排除於歐美市場之外。
3. 建立本土碳定價(carbon pricing)機制:
推動碳費或碳交易制度,與國際制度接軌,避免未來被CBAM或類似機制「重複課稅」,同時提升政策談判籌碼。
4. 強化產業分級與精準輔導:
政府應針對出口導向產業進行風險分級(高、中、低碳暴露),集中資源協助高風險產業轉型,而非平均補貼。
美歐衝突對全球貿易體系的長期影響(WTO層次)
美國FPFA與歐盟CBAM的制度競逐,正面對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帶來結構性衝擊:
首先,兩者皆可能挑戰WTO「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原則。若碳關稅被用於差別待遇或產業保護,將會削弱既有多邊貿易規範的約束力。
其次,氣候政策正逐步凌駕自由貿易原則,形成「氣候俱樂部」(climate clubs)式的區域貿易集團。未能符合低碳標準的國家,可能被排除於主要市場之外。
最後,若主要經濟體各自建立不同碳邊境制度,全球將走向「規則碎片化(rules fragments)」,企業面臨多重標準與合規(compliance)成本上升,WTO的調解功能將進一步弱化。
結論
整體而言,美國正從自由貿易轉向「氣候導向的貿易競爭」。若FPFA等政策一旦落實時,全球貿易體系恐加速走向「綠色保護主義」。對台灣而言,這不僅是環保議題,更是產業存續問題。誰能率先完成低碳轉型與制度接軌,誰就能在新一輪國際貿易秩序中取得主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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