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又見中國貪污死緩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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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健正

最近關心台灣、新加坡以及日本這三個國家的法律面對懲治政府官員的貪腐,新加坡對貪官污吏的刑罰最輕,貪官坐牢可能一、兩年就可以出獄,但是政治廉潔度也最高。

在另一方面,當今全球對貪腐司法處罰最嚴害的應該就是我們的鄰國,貪污罪可以判處死刑、死緩、終身坐牢,但是中國也是貪污情況最嚴重的國家。

這項觀察凸顯出一個重要事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嚴厲程度與實際的廉潔程度之間,並非簡單的線性關係。

影響一個國家廉潔度的因素遠不止於刑罰的輕重,還包括:

* 健全的法治體系: 法律的有效執行比其嚴苛程度更為關鍵。這包括獨立的司法機關、透明的審判程序以及對權力的有效制衡。

* 預防機制: 完善的預防機制,如明確的行為準則、利益衝突申報、資產公示制度、嚴格的財務審計以及公開透明的政府採購流程,能有效降低貪腐發生的機會。

* 公民社會的監督: 媒體的自由監督、公民社會組織的活躍以及民眾的舉報意願,都能對政府官員形成有效的外部制約。

* 政治意願與領導力: 執政者對反貪腐的堅定政治意願和領導力,是推動廉政建設的關鍵。

* 文化與道德規範: 社會對貪腐的零容忍態度和普遍的道德自律,能形成強大的社會壓力。

雖然新加坡的刑罰可能不比某些國家嚴苛,但其執法效率高,貪腐行為被發現後幾乎難逃法律制裁。所謂「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就是這樣的道理,貪污枉法的人很難有僥倖的情況。

新加坡也同時建立了高度透明的行政體系,並對公務員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和問責。政府官員很難在強光透視之下,在暗箱裡做見不得人的事。

反之,中國貪腐問題出自權力過度集中,缺乏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容易滋生「一把手」貪腐。法治也不夠健全,司法獨立性受限,存在人治色彩,有權力的人一念之間可以決定重大的投資利益,而司法碰到大官會轉彎。

自古以來,權力的充滿了對人性的誘惑。當有權力的人權力不受節制、信息不透明以及缺乏媒體監督的情況之下,官場就變成貪腐的溫床,橫生出許多的貪腐事件。在中國,習近平推動反腐運動,許多人頭落地,但是治標不治本,難以形成廉潔的社會文化。

廉潔本是官場基本準則,公務員人人本當如此,不需要被褒揚。當我們在歌頌官員廉潔時,它也同時映照普遍不廉潔的另一面。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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