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與處罰
國內最近性騷擾的新聞非常多,不過,這些被爆料的案子中,個人覺得有許多問題存在。有關性騷擾,國內法規主要是性騷擾防治法。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的定義:性騷擾意旨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因此無論有無身體上的觸摸,只要行為舉止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而足以讓對方感到不舒服、被冒犯到就算是性騷擾,因此其涵蓋的範圍相當廣泛。而性騷擾防治法同時具備刑罰與行政秩序罰,並依照騷擾行為的態樣區分如下:
1.性騷擾行政罰鍰
若情節較輕者,處以行政裁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第21條之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且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1/2。
2.性騷擾刑罰
如情節嚴重,有乘人不及防備親吻、擁抱、觸摸身體隱私處部位之情形者,則處以刑責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當中。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性騷擾可能會被移送地檢署,或是會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處以罰鍰。
媒體之社會處罰與驚弓之鳥之處罰
但是超越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更嚴重的是媒體的報導所造成的處罰。例如鄭宏輝被行政院長陳建仁解除行政院顧問一職,而交通部也成立性平調查小組。如果鄭宏輝確實犯了性騷擾罪而被做如是的處分,當然沒有人會替他講話。可是做為一個讀法律的人來講,游淑慧議員在記者會中只是轉述被害人所說的話,並沒有在記者會中提出直接或是間接證據或請被害人出面,結果只因為游議員聳動的說法,馬上造成行政院好像驚弓之鳥一般,解除鄭的顧問一職,這等於只是透過間接的傳話且沒有提出一兩個證據,就透過媒體判其有罪。鄭如果有性騷擾,沒有人會同情他,但游議員這樣的做法如果大家都模仿的話,那麼這個社會就變成:要害人,就在沒提出證據的情況之下,召開記者會即可害死一個人。而媒體也沒有經過判斷、篩選即變成幫兇或共犯,更糟的是:本應依法行政的行政院則是未依證據法則行事。
傅崐萁性騷擾案,至少受害人有指出有目擊證人,可供媒體查證並利於事後的調查。至於民進黨許嘉恬辭職一案,至少受害人臉書一出之後,由於許嘉恬非加害人而是主管,其並未否認有協助一事,且至少雙方並非是性騷案,但卻已因媒體報導而帶來另一種衝擊,而這反而使得真正的性騷擾加害人未現身。如果以後兩案來說,至少受害人有提出證據,或是雙方有對話澄清事實,這兩案如果進入性騷擾的調查,至少是符合法律正當程序的。可是游議員對於鄭宏輝一案,其實應有進一步的動作,才能對社會有交代,否則這個社會就會變成沒有法秩序而可任意指控他人的國家,這跟共產黨說你有罪你就有罪是一樣的。
游議員如果不進一步有所行動,而且調查如果並非屬實的話,則游議員可能會吃上官司,而鄭假如是無辜的話,則等於是未審即全身重傷。為了建立符合正義的法律秩序,希望議員爆料,至少請當事人蒙面出席或是拿出受害人所提交的證據,否則在媒體未真正查證即競爭互報,如此一來,這個社會就會危危可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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