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平台經濟興起後,傳統的勞雇關係也受到衝擊,勞動部統計,2022 年全台外送員人數共有 14.5 萬人,儘管外送員與數位平台之間的關係,經過勞動部職安署、最高行政法院及最高民事法院認定可為雇傭關係,平台工作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可否加入職災保險、可否請領失業給付、有無退休年金等問題,依舊有待釐清,影響外送員勞動權益。延續「擴大勞工失業給付,落實就業保險覆蓋」的訴求,經民連今(08/14)日上午舉行記者會,邀請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邱羽凡,就數位平台工作者之權益保障與雇傭關係認定提出高見,並呼籲行政院及國會朝野各黨合作落實就業保險全面納保,儘速保障外送員等數位平台工作者領取失業給付的權利。
邱羽凡表示,外送員的三大危機:低薪&職災&失業,分別由勞動基準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保障,但是都限制以「受僱者」為範圍;僱傭關係有爭議者,最多只能用[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方式加入職災保險。失業風險和低薪危機,目前均無保障。僱傭關係面臨假承攬爭議時,勞動者(外送員)承擔所有的程序負擔與成本,需自行提出確認僱傭關係訴訟,逐一舉證從屬關係存在,目前全國有好幾件訴訟由外送員孤軍奮戰,大部分都是「被平台停權」而失業的外送員而沒有任何保障。
– 外送員遭受停權,平台單方告知或是不告知理由,即使告知也無從檢驗真實性,平台拒絕承認外送員為勞工時,勞動基準法保障的解僱最後手段性&雇主負擔解僱(停權)事由的舉證責任規定,外送員都無法獲得保障,更容易動輒得咎即陷入失業危機之中。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依照現行《就業保險法》第五條規定,原則上事業單位無論雇用人數多寡,必須為其雇用之勞工投保就業保險,第三十八條並訂有非常嚴厲的懲罰措施:「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然而,現實上對勞工而言,這是一個看得到,但實際上拿不到的請求權。畢竟企業倒了,關廠失業,勞工是要向誰求償,才求償得到。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方得申請失業給付。面對台美貿易談判可能對勞工就業帶來衝擊的此際,過去的歷史沉痾不應由勞工獨自負擔。為了讓失業勞工都可以納入就業保險的社會安全網,取得可請領失業給付的一年就保年資,經民連建議:過往違規大赦,既往不究。政府不向雇主追究基準時點以前,《就業保險法》第 38 條第 1 項之未投保十倍罰鍰及相當於保險給付之賠償,而改由國家全面撥補代償一年(或其他期間)欠繳就業保險保費。於基準時點以後,投保單位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應落實稽查並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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