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選區人口懸殊導致的「票票不等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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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灣選區人口懸殊導致的「票票不等值」問題(尤其是金馬、澎湖與原住民選區),從法理上確實可以調整,但實務上難度極高。這主要是因為這些「特權保障」大多直接寫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而非僅是法律層級。

若要符合選票平等原則(Equal weight of votes),未來的調整方向與法理障礙分析如下:

一、 為什麼會有巨大的差異?(現行法理依據)

目前選區劃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這導致了兩類結構性的「票票不等值」:

  1. 離島保障(縣市至少一席):憲法規定「各縣市至少一人」。以 2024 年大選為例,連江縣(馬祖)約 1 萬多選民就有一席立委,而新竹縣或新北市部分選區可能需 30 萬選民才有一席。這使得馬祖選民的一票價值是新竹選民的數十倍。
  2. 分類過時:「山地」與「平地」的劃分源於日治時期與威權時期的行政分類,並非依據真實居住地,導致住在都會區的原住民仍須投給「山地」或「平地」候選人,無法針對居住地議題(如都市原住民權益)進行有效投票。 

二、 法律上可行的調整方案

若要解決此問題,必須進行不同層次的法律工程:

  1. 最根本解決:修憲(門檻極高)

由於離島保障名額與原住民席次均明定於憲法,若要改變(例如:取消縣市保障改依人口比例、或合併原住民選區),必須通過修憲

  • 方案: 改採「聯立制」(如德國模式)。將區域立委席次視為「基本席次」,若某黨在政黨票獲得的比例高於其區域席次,則透過「不分區席次」進行調節補償,讓總席次與政黨得票率相符。這能保留離島的代表性,同時解決整體票票不等值的問題。 
  1. 原住民選制的調整(修法與修憲並行)
  • 合併選區(需修憲): 學界與部分團體主張廢除「山地/平地」區別,改為「單一原住民選區」或依照族群人口比例分配,這需要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 通訊/不在籍投票(需修法): 原住民選區範圍遍及全國,許多旅外族人返鄉投票成本高,導致實質投票權受損。推動「不在籍投票」雖無法改變席次結構,但能提升選票的實質平等性。此議題在 2023-2025 年間持續被討論,但因資安與政治信任問題尚未全面通過。
  • 2025 年底的微調: 立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三讀通過《選罷法》修正,將原住民立委出缺補選的標準與區域立委拉齊(少一席即補選,而非原先的二分之一),這是在現有框架下落實「程序平等」的一步,但未解決席次分配問題。 
  1. 選區重劃(針對一般縣市,但不適用離島)

對於非保障名額的縣市(如新竹縣市、直轄市),中選會每 10 年會依人口變動檢討選區。但對於金門、馬祖、澎湖,因受憲法「至少一席」保護,無法透過中選會行政命令調整。 

三、 國際法與憲法法庭的觀點

  • 釋字第 721 號解釋: 大法官曾指出,現行選制雖然可能造成票票不等值,但這是考量政治安定與反映地方民意的設計,尚未達到違憲程度。這意味著司法機關目前傾向尊重立法者的政治裁量,除非不平等達到極端程度。
  • 平等權論述: 從「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民主原則來看,現行制度確實有虧缺。未來的論述可能會轉向「功能性代表」,即承認離島與原住民因地理與文化特殊性,需要「超額代表」來對抗多數暴力的邊緣化,以此正當化其票值優勢。 

結論

可以調整,但「選區席次分配」卡在憲法層級,短期內難以撼動。
目前最可行的「調整」並非減少金馬或原住民的席次(這會引發政治風暴且需修憲),而是:

  1. 推動「聯立制」修憲: 增加不分區席次功能,稀釋區域席次的不平等。
  2. 行政面改革: 落實原住民「不在籍投票」,解決實質投票困難。
  1. 內部劃分調整: 原住民內部檢討「山原/平原」劃分是否符合現狀,或改採族群代表制。
  2. 原住民身分分流(山地/平地): 憲法規定山地與平地原住民各 3 席。這造成問題:內部不平等:原住民人口增加,導致平均每席代表的人口數可能高於某些離島,但席次卻被憲法鎖死為 3+3。

 

類似的做法在許多民主國家都存在,通常是為了保障少數地區、偏遠區域或特定族群的代表權,避免這些群體在大眾政治中被邊緣化。

這些制度通常被稱為「偏遠地區加權」、「少數保障」或「比例代表制的補償席次」等。

以下列舉十個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及其類似的法律規範,說明他們如何在「選票平等」與「區域代表性保障」之間取得平衡:

國家

法律規範或制度名稱

規範說明

1. 德國

聯立制 (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MMP) / 超額席次與平衡席次 [2]

德國邦議會與聯邦議會採用此制度。選民有兩票,一票投給區域候選人,一票投給政黨。若政黨在區域贏得的席次超過其應有的比例,則會產生「超額席次」,並透過「平衡席次」確保最終議會組成精準反映政黨票比例。這保障了小選區的代表性,同時維持了全國範圍的票票等值原則。 [2]

2. 英國

特定選區地理面積考量

英國國會選區劃分雖以人口為基礎,但在劃分蘇格蘭高地與島嶼 (Highlands and Islands) 等偏遠地區時,法律允許選區範圍可以極大,人口數下限可以較低,確保這些地區能有一名代表。

3. 加拿大

地理因素與人口下限豁免

類似英國,加拿大在聯邦選區重新劃分時,對於努納武特 (Nunavut)、育空 (Yukon) 和西北地方等北部偏遠領土,法律明確給予人口下限的豁免,確保這些幅員遼闊但人口稀少的地區至少擁有一席議員。

4. 芬蘭

奧蘭群島 (Åland) 特殊保障

芬蘭法律保障自治區奧蘭群島(人口約 3 萬人)在國會中至少擁有一席代表。該地區的選民代表權價值遠高於芬蘭大陸選民。

5. 丹麥

法羅群島與格陵蘭保障

丹麥憲法保障其自治領地法羅群島和格陵蘭島在丹麥國會各擁有 2 席議員。這兩個地區人口稀少,若按人口比例根本無法獲得席次,此為明確的少數地區保障。

6. 瑞典

區域差異化的人口基數

瑞典雖然主要採比例代表制,但在選區劃分時,會微幅考量人口密度極低的北部地區的代表性,使其在分配總席次時獲得略微優勢。

7. 澳洲

選舉邊界地理豁免

澳洲法律要求選區人口應大致相等,但允許選舉委員會在劃分偏遠地區(如北領地)時,基於地理挑戰、交通不便和社區利益等因素,可有較大的人口差異容忍度。

8. 美國

參議院「州平等代表」原則

這是最經典的案例。美國憲法規定,每個州不論大小(人口數),在參議院都有 2 名代表。加州人口近 4000 萬,懷俄明州人口僅 60 萬,但權力相等,是極端「票票不等值」的制度設計,旨在保障小州的權力。

9. 紐西蘭

毛利人專屬議席

紐西蘭設有專門保障毛利原住民的選區(目前為 7 席)。毛利選民可以在一般選區或毛利專屬選區之間選擇投票,確保該特定族群的聲音能在國會被聽見,這也是一種特殊保障。

10. 印度

預留議席制度 (Reserved Constituencies)

印度憲法為「表列種姓」(Scheduled Castes)和「表列部落」(Scheduled Tribes,即原住民)在聯邦議會與各省邦議會預留固定席次。這些席次是強制性的,確保歷史上弱勢群體有足夠的政治代表權。

這些國家案例顯示,為了實現更廣泛的「公平」與「包容」,國際上普遍接受在嚴格的「票票等值」原則下存在例外情況,特別是針對地理偏遠、人口稀少或歷史弱勢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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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祥
陳榮祥
陽明交通大學電子所畢業。 精通 資通訊、電力電子、生醫生技、創投管理。 曾任:台北市電腦公會常務理監事、經濟部科專考評委員、碩英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西田社布袋戲基金會 前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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