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不能藉兒少法修正 偷渡荒唐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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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聯黨青年部主任  賴其瑋 

兒童托育服務法在本月三讀通過後,進一步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若干條文連動更正。但是,民進黨政府,已經不只一次,藉由這種理論上僅該只是「修正」的時機,偷渡社會視之為變態的性別意識形態。現在已經有很多人質疑,這次的修法又是如法炮製。 

在公告兒少法修正中,新加入了第十一條,大意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法定代理人的歧視原則。在原則中,除了「性別」之外,衛福部更加上了「性傾向、性別認同」兩種。這實在讓人難以理解,為何要在性別之外,再添加兩個明明跟性別差不多的東西,這是什麼意思? 

圖:衛福部公布草案

 

其實明理的人都知道,性別的文字遊戲,就是要模糊化性別的定義,讓「性別」變成是人云亦云的東西,最有利於訟棍濫訟。舉例而言,要是有男人,堅持自己在「性別認同」上是女人,便可以利用這條法律,要求各種機構、學校、機關團體甚至個人,為他(雖然當事人表示是「她」)量身打造任他予取予求的環境。 

兒少法在設計上,是規範公私部門,在面對兒童與少年時,相當指標性的法律。而男女兩性在相處上,必然會因社會情境不同而有不同的傳統慣習。在法律條文中,強加「性傾向、性別認同」,無疑就是偏離可供驗證的生理性徵來認定;轉而以正常人無法理解的方式,來認定是什麼認同或傾向。

筆者這樣講非常拗口,但如果設定一個情境是,某戶人家對待女兒的方式一如往常,但女兒在學校受到教育或同儕影響,認為自己是男生,女兒沒有說,學校也沒有告知家長。有一天學校或者NGO突然指控家長沒有尊重女兒的性別認同是為虐待,然後女兒就被政府帶走,甚至為了「尊重其性別認同」而跟孤兒院的男生放在一起,隔絕家長與女兒的接觸。  

這難道是筆者危言聳聽?其實,這樣的案例,在美國華盛頓州,已經發生 Eleanor Holman事件。這樣的觀念正是在破壞社會常倫的運作,也讓正常人難以理解自己到底哪裡說錯。 

其實,民進黨內,有相當多左派人士,心心念念想要通過「反歧視法」。但是因為台灣還有一群正直的人,深知此法律就是要形塑出一群「不能被歧視」的特權族群,所以持續反對反歧視法。使得行政院至今,雖然已經公告草案,但還無法在院會通過反歧視法。民進黨裡的左派對於這樣的政治態勢不甚滿意,於是喪心病狂的轉而在不同面向的修法上動手腳,兒少法就是這種「偷渡」手段的案例。基於此,我們更該要求,政府應該重新審慎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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