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調查局協同國安團隊先前偵辦「中華民國台灣軍政府」陸軍退役中將高安國、發言人侯紹康等涉嫌國家安全法,台灣高檢署今年初起訴高安國、侯紹康、劉逸蓁等6名被告,其中高安國求處10年以上重刑。台灣高等法院今(23)日依違《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未遂罪,將高判刑7年6月、劉判刑6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美金9萬2200元、人民幣29萬4700元沒收。
另,高的義子侯紹康因為到大陸地區接受招待也另外被對岸吸收,侯由陳敬淮當下線,吸收少校張勝豪、退役中尉邱榮鴻,4人也收了大陸資金企圖接觸現役或退役軍人當共諜但沒成功,高院將侯判刑6年、張判5年8月、邱判2年6月、陳判3年8月,犯罪所得均沒收
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於109年間獲報「中華民國臺灣軍政府」總召陸軍退役中將高安國、發言人侯紹康、高之同居人劉逸蓁等人謀議為中共在臺發展組織;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於111年間亦接獲官兵主動檢舉反映上情。案經本局與政治作戰局合作調查,於蒐證完備後報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及臺北地方檢察署共同指揮偵辦,專案小組由調查局主責,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憲兵指揮部、軍事安全總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共同偵辦。114年1月20日臺灣高等檢察署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起訴高、侯、劉、張、陳、邱等6名被告。
案經深入清查,統派團體「中華民國臺灣軍政府」總召高安國、發言人侯紹康、高同居人劉逸蓁等人,於108年間假借各式交流為名往來兩岸,嗣遭中共情報工作人員吸收,在臺物色、發展現、退役軍人,並接受資金挹注,策劃成立武裝內應組織及工作據點。高○、劉○將昔日軍中同僚、部屬納入顛覆政府「○計畫」成員,密謀於中共攻臺時成為即用之內應力量;侯○後續吸收國人張○、陳○、邱○等接觸、發展現役軍人,刺探、收集軍中機敏資料及觀蒐我軍事要塞戰略部署資訊,另於去年9月間召集組織成員,使用無人機模擬跟監軍方機動雷達車等作戰演練,並將成果向中共回報,渠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昭然若揭。檢方於前年11月21日指揮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陸續發動2波偵辦,搜索26處所,約談6人,查證28人。高、侯等6名犯罪嫌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迄今。
據判決書指出,被告高案國係國防部陸軍中將退伍,被告劉劉逸蓁2人為圖私利,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竟共同基於為大陸地區發起組織之犯意,由高於109年間草擬「中華民族反獨促統聯軍」(下稱反獨促統聯軍)組織之計畫,由高擔任總召集人,劉負責與大陸地區人員之聯繫事宜,高另草擬「永福計畫」,訂出作戰構想,並謀使現役或退役軍人加入。
2人於112年2月25日起,先後多次前往大陸地區與中共黨政軍人員見面聯繫,接受其等之指示、資助,以召開研討會及接觸現役軍人之方式,著手為大陸地區發起「反獨促統聯軍」組織,並以錄製反對政府影片或舉辦反對政府活動之方式,配合中共對臺之主張,以期繼續取得中共黨政軍人員之資金支持,惟因其2人所接觸之現役或退役軍人均未予以回應而發起組織未遂。其2人因而向中共黨政軍人員取得美金9萬2,200元及人民幣29萬4,700元之資金。
被告侯紹康於108年間,因與高OO偕同赴大陸地區接受招待,席間透過高之友人而認識大陸地區人民,同時亦與先前在大陸地區任職之主管即大陸地區人民白○聯繫,侯對於其等可能為大陸地區所派遣之人有所認識,仍基於個人私利,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意,於108年起至113年止,吸收陳、張、邱男而發展組織既遂,陳、張、邱與侯共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之犯意,而接觸現役軍人,惟陳、張、邱分別與侯 共同接觸現役軍人部分,因所接觸之現役或退役軍人均未予以回應而發展組織未遂。侯因而自中共黨政軍人員處共獲得新臺幣(下同)249萬6,700 元、人民幣17萬6,920元之報酬,陳OO獲得38萬7,561元、美金1,000元及人民幣3萬2,000元之報酬,張獲得5萬元、人民幣25萬6,000元之報酬,邱獲得人民幣2萬元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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