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苗栗頭份市的地標,上公園的聖誕樹,因為婦女及其兒女在節慶時放煙火不慎,而在短短兩分鐘之內燒成了骨架。雖然只造成財物損失,但全案仍運用「公共危險罪」之嫌疑來追究責任。這起事件引發了對台灣煙火爆竹條例執行效益的質疑。
這讓我想起一件我非常深刻的經歷:某年過年,當時我正在巡邏,發現溶劑儲槽區附近散落著一些可能從其他地方飛來的沖天炮的殘骸。到現在我們仍無法確定由誰放的沖天炮。但很幸運的是,這些煙火沒有對我公司所儲存的大量低閃火點溶劑造成危害。
老實說,就煙火和公共危險物品的管制而言,我認為在台灣,消防隊作為執法部門一直以來都存在著力有未殆之處,平時消防員都忙於處理火災和急救勤務,市民對於消防以及自身安全意識不足,進而導致預防災害方面相對較薄弱。此外,法規制定方面也相對寬鬆。對於煙花爆竹的購買、放置以及相關罰則管理方面,只排除相關原物料的製造和輸出,而將執法權限賦予地方政府進一步加劇了管理方面的亂象。
以桃園市作為例子,雖然已經有地方自治條例禁止在工業區、林班地、學校、醫院等地施放煙火,但實際上很難約束每一位市民的行為,且民眾很難識別禁放區域。另一方面,煙花爆竹在攤位、夜市、雜貨店等地方應有盡有,購買煙花爆竹非常容易,也加劇了管理的困難程度。大部分民眾對煙花爆竹的認識或許僅限於過年時期,忽略了其危險性,尤其在人口稠密地區的市區和工業區更需要引起重視。連年的煙花爆竹災害表明,現在是時候重新檢視對煙花爆竹的處理,思考有關消防安全、災害預防的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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