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自由時報報導得悉,高等法院院長高金枝採行民事案件審查4個月,認為有進入實體審理的必要,再分案給法官,希望減少法官辦案壓力及提高審判效率。向來法院遭人詬病的,除了風紀外,就是裁判品質不佳及拖延訴訟。訴訟已經容易拖延,4個月再分案,更是拖上加拖,如何提高審判效率?因此,這是手段與目的之矛盾制度。
以醫師為例,如果一天看100個病患,因為要提升醫療品質及減少醫師過勞死,減為一天50個病患為上限,總數不變下,還是要消化這些排在後面的病患,萬一來不及看,就見上帝,誰負責?病患還可以到別的醫院或診所看病,當事人無處可去,只能去法院尋求救濟。法律像電腦的硬體,法律人像電腦的軟體,提升法律人的素質,才是司法改革之道,尤其要熟悉爭點整理,化繁為簡之司法思想,而非採行審查制度。
以一億元的案件為例,5%利息每年500萬元,拖延4個月,就接近170萬元了,這個程序不利益由國家承擔嗎?當然是當事人自己吞下去,因此,審查4個月再分案,將影響當事人程序利益。
倡議者及審查庭一位法官,是否認清司法改革的理念及專研「爭點整理方法論」及「司法之現代化及程序法」等名著?他們是否可以提出辦過的三件案件作為解析,向法律人報告,由專精的教授當場見證,方能杜悠悠之口。否則,不懂爭點整理及不知審查庭法官如何產生,焉能服眾?一位法官焉能審查不同種類之訟爭?法官助理焉有能力協助?且冒然採用此制度,違背人民平等使用法院實現正義的機會、違背當事人之程序利益及牴觸憲法訴訟權之保障,茲事體大,不可不慎,更不可狗急跳牆!
民事審查庭之見解,未必與日後審理庭見解相同,事前篩選,恐有掛一漏萬。每個當事人都認為自己的案件最重要,要求法院迅速確實。被挑到4個月後才分案的當事人,只能說倒楣嗎?此外,事前篩選,會不會變相剝奪審判庭的審判核心?會不會審查庭變相為太上審理庭?不同法官有不同見解,乃司空見慣,大家就睜大眼睛繼續看下去,高院如何演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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