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3)日上午通過《兩岸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具體回應反服貿學生要求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法制化的訴求,但結果和學生期待仍有相當落差,學生訴求的服貿協議「先立法,再審查」,幾乎已完全宣告破局!
\n監督條例條文中明定「四階段監督機制」,完成立法後,未來可望洽談或簽署兩岸協議都將適用;此外國家安全機制也入法,規定「二階段審查」,但僅包括跨部會會議主管機關,以及國安會,立法委員仍被排除在外,國安審查部分還是黑箱,行政單位說了算!
\n對於學生訴求「先立法、再審查」,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說明,服貿照理也適用,監督條例與服貿協議何者先通過,行政主管機關尊重國會,但現要看服貿在哪個階段,就監督條例來看已經過了四階段,進入國會審查,不在監督條例規範內,必須依照國會審查的方式;言下之意「先立法、再審查」已不可能。
\n至於立院怎麼審?王郁琦說,朝野協商曾提過逐項討論,逐條表決的結論,但他不方便表示立場。他說,「立院院要先審哪一個(監督條例或服貿協議),要看他們自己」;接下來的兩岸貨物貿易協議是否適用此一監督條例,王郁琦也表示,要看立法院進度。
\n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會後邀請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及經濟部政務次長杜紫軍列席說明
。草案參考兩岸制度化協商流程,將協商過程區分為「協商議題形成階段」、「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協議簽署前階段」、「協議簽署後階段」,強化對社會大眾溝通說明,但就條文而言,加強溝通說明和參與多集中在前兩個階段。
\n草案第六條規定,協議權責處理機關應會同陸委會,向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委或立委進行溝通或諮詢,在四階段都有參與的機會,同一條文規定,對於文本內容、預期效益、配套措施及執行方案,也都是等到「協議簽署後階段」再向立院進行專案報告,亦即文本內容及配套的提出,在國安評估、甚至簽署協議之後才會對立院進行專案報告。
\n而在第九條國安審查機制入法的部分,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開跨部會會議進行初審,再由國安會召開會議進行複審;儘管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說明時強調,有國家安全疑慮時,審查機制一定會擋下;但條文賦予行政機關如此權限,卻把國會審查的權限再度丟回給立委。
\n對於民間提出9個版本的監督條例草案,王郁琦說官方是第10個版本,且已部分採納民間版本,然而他也批評,民間版本要比照美國「快速授權」法案,忽略美國憲法和台灣憲法的不同,美國憲法是授權國會,因此才有給總統「快速授權」的必要,若台灣援引會有憲政爭議。
\n其次,王郁琦表示,美國「快速授權」法案也有「包裹表決」的配套,一旦談出來的條文,國會必須限時包裹表決,「民間版本不能只抄一半」。外界質疑政府若以行政命令送立院「備查」的方式,讓兩岸協議因議事延宕而自動生效,等於變相讓類似服貿的兩岸協議過關,但王郁琦說,即使是不少民間版本也都納入備查
\n草案規定,兩岸協議涉及法律修正或應以法律另訂者,在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由行政院夕立法院審議,並須三讀會議議決;至於未涉及法律修正或無須與法律訂者,三十日內報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不論立法或備查案皆準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立委還是可以連署審查,或要求行政院廢止行政命令;若該兩岸協議為行政命令,立院6個月未完成審查即視為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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