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公司從業人員大部分是沒有底薪的,必須房子或土地有成交,公司給予高額獎金,然而成交大金額的房子或土地談何容易!有的員工甚至努力半年或一年都沒有成交,沒有飯吃,只能黯然離開不動產業!還有更糟糕的情況,買賣雙方快成交了,仲介人員非常開心與期待,然而最後說不買了或不賣了,讓仲介人員非常失望。
比較勤勞的仲介人員後來有去調查謄本,卻發現房子已經成交了,買方是仲介人員帶看的同一個人,那真是氣憤到不行!畢竟沒有在自己手上成交,要如何請求仲介服務費?因為人性貪婪,買賣雙方想節省這筆服務費,或者怕被發現,轉個彎請第三人先去買,仲介人員不知道是同一件事情。比較有錢有預算的仲介人員,為了吐一口氣,尋求法院救濟告到法院,然而許多證據不充分,很難告贏,還輸了律師費、裁判費等,天空一片黑暗,無語問蒼天!有少數人證據比較充分,有留下當初的帶看書面紀錄,但也要運氣很好,委任到內行的律師。然後法官也要認為有道理,才有可能判贏。準備放鞭炮的時候,發現打官司幾年過去了,身心俱疲,也乏力放鞭炮了。
關於被跳線領不到仲介費,必須請教民法債編關於「居間」的規定,民眾無法想像民法竟然是民國18年規定的,都是優美簡約的文言文,一般人根本看不懂,然而卻是許多國家考試必考的科目,考生最怕民法了,很難去理解跟記起來,常常考不及格,造成總平均無法達到60分而民落孫山,痛苦與失望極了。本人一位很認真的同學,一次考上普考不動產經紀人,隔年繼續考普考地政士,民法竟然只有不到30分!實在太低了,根本不可能平均60分考上。然而奇蹟發生了,民國97年竟然全國第9名考上地政士!成績打敗了大部分台大政大清大交大的考生,因為其中一個科目土地稅法竟然考了99分!也就是每一題申論題都是滿分,只有一題是被扣一分,打破了台灣紀錄了!最近這位張同學回到本人主辦的內政部不動產經紀人換證班,我在台上親自問他,民法怎麼可能考不到30分?他說「看錯題目」。原來如此!常有考生犯這種錯誤,應該是太緊張了!
民法566條:
「1.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2.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有一種情況是,所有權人不願意簽約委託,只是口頭同意可以幫他賣不動產,如果成交,因為沒有書面證據,容易引起糾紛,仲介人員常常吃虧。民法566條保護了這種情況,讓仲介人員與公司可以提出政府規定的佣金標準,來跟賣方請款。
民法568條:
「1.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2.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568條第1項因為報告居間或媒介居間而成交,可以請求報酬。何謂「媒介居間」?須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之間為之說合,並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媒介居間人始得請求報酬(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判決意旨參照)。媒介居間就是沒有被買賣雙方跳線私下成交,服務到雙方簽合約,美事喜事一樁。至於「報告居間」,則是被跳線了,雙方簽約的時候沒有被告知、沒有在現場,受害的仲介人員根本渾然不知,除非事後有努力去追蹤,那這樣報告居間是什麼意思呢?民法法條沒有說明,只能參考法院判決書法官的說明。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675號判例:
「民法第565條所定之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所謂報告居間,不以於訂約時周旋於他人間為之說合為必要,僅以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而居間人之報酬,於雙方當事人因居間而成立契約時,應許其請求。」
亦即,仲介公司或居間人因為買賣雙方私下成交,俗稱被「跳線」,大陸用語稱「飛單」(台灣的跳線很多人聽不懂,大陸用語則更難理解了),因為被跳線,居間人無法服務到成交的買賣契約,然而根據民法第565條,居間人可以主張「報告居間」,亦即有帶買方跟賣方洽談雖然當場沒有成交,但是買賣雙方後來有私下成交,根據最高法院52年判例「僅以為他人報告訂約之機會為已足」,亦即這樣就可以了!只要後來雙方有成立買賣契約,居間人即可以請求仲介服務費,「居間人之報酬,於雙方當事人因居間而成立契約時,應許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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