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等11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今(24)日偵查終結,依貪汙等罪起訴鄭、及其辦公室張姓執行長,對鄭具體求刑10年,沒收犯罪所得,張因坦承部分事實,求處適當之刑。另涉嫌行賄的鑫峸公司江姓負責人等8家業者,獲緩起訴2年,各須支付公庫70萬至200萬元,其中2人另須接受2場、4場法治教育課程,另一名林姓報關業者因死亡,獲不起訴。
檢方指出,鄭天財涉嫌透過前辦公室張姓執行長介紹,讓報關業者、建商、傳產8家業者掛名為「特助」,再按月向這些業者特助收取1萬至10萬元費用,估計鄭3年向業者收取711萬元「供養金」。
據起訴書指,行賄業者除可掛名「立法委員鄭天財國會辦公室特助」,以利其對外推展公司業務外,若遇有公司業務上需要與行政機關進行協調時,鄭、張則提供持續性協助。總計鄭天財計收受711萬元賄款。
檢方審酌被告鄭天財透過被告張姓執行長居間接受各廠商供養長達3、4年之久,金額逾700萬元之鉅,除授與各廠商「立法委員鄭天財特助」之頭銜助長歪風外,且對於各廠商提出大小要求照單全收,第一時間即提供職務協助,幾近擔任特定人之有給職顧問而公器私用,已造成公務員執行職務公正性與廉潔性之侵害,建請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被告鄭之犯罪所得 711 萬元;被告張之犯犯罪所得13萬元,均聲請宣告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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