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板橋區某公立高中附設國中部112年12月發生郭姓少年為替林姓少女出氣持美工刀刀刺殺同校國中生,一審將郭及林各判9年、8年,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23)日將郭姓少年改判12年、林姓少女改判11年。可上訴。死者家屬聽聞判決後,情緒失控悲吼「給他們機會,誰給我們機會」。
二審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認少年被告2人犯行事證明確,並依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予以斟酌後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本院送請醫療機構所為之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審前調查報告,針對少年個別相關之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內容,未能納入整體衡量,尚有未恰。本案據以量刑之基礎與處遇因子既有變更,原判決所為量刑即有重新審酌之必要。從而,檢察官就量刑部分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少年被告2人主張原審量刑過重,則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少年被告2人所處刑之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郭姓少年及林姓少女民國112年12月25日中午,在新北市某國中對被害人楊姓學生為割頸等不法行為,兩名國中部3年級15歲男學生因細故口角衝突,其中一名男同學突拿出一把美工刀攻擊另一男學生,男學生遭攻擊頸部及胸部大量出血,並當場失去生命徵象,被校方緊急送醫後不治死亡,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將郭及林各判9年、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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