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勝榮律師(好德公益文化協會常務監察人)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於113年10月31日已卸任,至今超過1年,仍由謝銘洋代理院長,而且缺額的七位大法官仍未補足,讓憲法法庭形同癱瘓,創下憲政史上之紀錄。
賴總統前後提名兩位司法院長及大法官,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皆全軍覆沒,無人出線,這就是過度強調權力制衡,導致於執政的行政權受到多數國會在野黨掣肘造成之惡果,這是17世紀哲學家洛克及孟德斯鳩始料未及。三權分立之理論,在實際運作下,成為權力分化,雖然避免行政權獨大,但已削弱政府為人民存在之力量。
台灣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過半同意後任命,總共15位,其中一人為司法院院長,一位為副院長,均兼有大法官資格。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其職權包括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政黨解散等案件。憲法訴訟法規定10位大法官始能評議,目前僅8位,這樣的規定是否違憲?尚在憲法法庭審理中。
鑑於總統兩次提名之七位大法官,在立法院均遭否決,論者有謂,要走出困境,不妨由三個主要政黨推薦七位大法官人選,包括院長、副院長,三黨均推薦有交集者由總統提名,至少兩黨推薦而有交集者亦提名。若總統提名後經過半數同意不成為問題,問題是,是否變成政黨介入大法官人選之疑慮,而且若人選完全「無交集」,「變破局」。
為落實司法獨立及透明,且保留民主正當性與顧及司法院長領導能力與資歷門檻,司法院院長之人選似乎可由司法院舉辦票選,由現任或曾任法官且任職滿20年以上,且辦案績效優良而且具備領導能力與憲法素養者票選三位人選,由總統提名一人送交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其缺點可能導致因為票選之系統化、派系化,且辦案績效難以量化。但每一種提名程序均有優缺點,人世間並無十全十美之人,亦無十全十美之提名程序。總之,總統若能下放提名權,由司法院辦理票選司法院長人選,落實司法民主化及透明化,未嘗不是美事一椿。若以如此之民主程序產生院長人選,在野黨立委仍然搞亂不予通過,恐怕下屆立委選舉時,會受到選民應有之制裁及審判。
上開程序最大缺點,總統無法掌控司法院,以後立法院立法、修法失控,司法比較難做安全瓣。但是,如果三位出線的人選,總統都無法掌控,總比院長空缺無人領導司法改革還好,兩害相權取其輕,不失為可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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