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開啟貪污合法化的潘朵拉盒子:立法院法制局報告如何誤導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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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聰榮(ESG碳減量聯盟理事長,中台灣教授協會理事長,任教於台灣師範大學)

近期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一案,二審改判貪污無罪,引發社會對於司法判決與制度設計的熱烈討論。這項判決對台灣政治將造成深遠影響,其關鍵不在於個別政治人物的復職與否,而是法官做出判決的依據來自於立法院的一紙回函。根據高等法院的說明,立法院在回覆法院詢問時指出,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這種將助理費詮釋為立委個人補貼的說法,不僅與現行預算制度大相逕庭,更可能破壞台灣長期民主政治所建立的財政紀律規範。

立法院立法委員的助理薪資是否為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答案在法律與財政邏輯上顯然是否定的。以現行制度來看,立法院公費助理的薪資與相關費用,法律上被設計成立委執行職務所需的人事與辦公支出,而不是立委待遇或薪資的一部分。這中間的差別不只在於語意,而是牽涉到預算性質、法定用途、勞雇關係以及能不能被立委自由挪用或轉成私人所得的嚴肅界線。立法院回函將其定義為補貼,形同主張這筆錢本質上就是立委的,這將導致即便立委要求員工繳回薪資或浮報薪資,也不構成貪污,僅剩登載不實的問題。

立委薪資與助理薪資雖然來源相同,但其預算性質截然不同。立委本人的待遇屬於對人的報酬,對應的是立委職務本身,公費助理費用則是為了完成立委職務所配置的資源,對應的是立委辦公室的人力配置與運作。《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明確規定立委可以聘用公費助理,同時明定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而且公費助理依《勞基法》所生的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這種寫法的核心意思就是助理費是被立法明確定位為預算支應的必要費用,絕非立委私人薪資的一部分。

助理的法律上雇主雖是立委,但這筆錢並不是立委的可自由處分所得。台灣的制度設計上,立委是公費助理的聘用者,但在勞動關係上,立委辦公室更像一個計畫主持人或單位主管角色,負責招募、指派工作與考核。雇主的身分不等於錢就是雇主的,這筆錢在預算上仍是立法院編列的公款。審計部在2025年12月11日的報告中也具體指出,公費助理的酬金獎金是經造冊撥予助理,加班費是依加班時數清冊覈實撥款。這代表制度是用直接給付助理與清冊核實來把錢的流向鎖在法定用途內,而不是先變成立委可自由運用的私人收入。

社會與部分司法見解之所以誤認助理薪水是立委薪資的一部分,主要源於幾個結構性錯覺。助理費通常以每位立委為單位編列上限,看起來像是一包配給到立委名下的錢,加上實務上立委擁有決定聘用人數與薪資分配的彈性,容易被誤認為等同立委可支配所得。過去曾有先撥給立委再發給助理的歷史背景,也讓社會記憶常把助理費想成民代的錢包延伸。這次立法院的回函見解,似乎採取了類似近期部分立委主張修法將補助改為撥給立委統籌的概念,若此例一開,未來立委若找人頭或將助理費納為己有,在法律上將可能不再被視為貪污,這無疑是開啟了貪污合法化的大門。

若用公共財政邏輯審視,助理費屬於目的性預算而非人身報酬。立委待遇是對於職務承擔者的給付,助理費則是對職務運作的投入,兩者的法定目的不同。助理費不能因為名義上分配給某位立委就變成立委的私人所得,它只能被用在法律與規範允許的用途上。如果司法實務採信了立法院回函的補貼說,不僅違背了實報實銷與直接撥款的防弊機制,更會讓認真依法核銷的立委變成傻子,而讓挪用公帑的人取得正當性,這將導致台灣政治清廉度的全面沉淪。

立法院立法委員助理所領的薪水不是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助理所領的薪水是立法院依法編列、為立委行使職權所需的人事預算,這筆錢在法制與審計邏輯上仍屬用途被鎖定的公帑,不能被視為立委可自由處分的私人所得。假如這些在法律上與審計上都是明確的,立法院法制局為什麼要出一個報告與回函,把立法院的助理薪資說成是立法委員的薪資補貼,這背後的決策過程與動機,以及是誰輕易出賣了國會助理的權益並誤導司法判決,變成了一個必須深究且嚴肅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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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聰榮
楊聰榮
跨領域研究學者,中台灣教授協會理事長,任教於台灣師範大學。

分別研習過人文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考察學習亞洲國家及歐洲的語言及文化,致力於發展整合不同領域的知識與政策實踐,發展台灣人的新世界觀,從亞洲及歐洲各國的角度看台灣,再從台灣與這些國家的關係的角度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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