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根據政府的統計,多年來房屋買賣的消費糾紛,買到漏水屋一直是糾紛排行榜的第一名第二名,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所謂物的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173號裁判意旨參照)。
買方(原告)主張被告於出賣系爭房屋時確有保證系爭房屋無漏水瑕疵之情。法官查兩造於買賣系爭房屋時,被告於112年7月13日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曁確認書項次21:「……建物現是否有滲漏水或水痕情形」,勾選「否」之情,有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在卷可佐,堪認原告係購買無滲漏水之房屋,前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始有上開項目欄位之問題被告勾選,再經被告簽名確認。被告既在上開欄位勾選「否」,確認系爭房屋係屬無滲漏水之狀態,實已就系爭房屋品質為保證。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於交屋後,原告始發現系爭房屋之廁所、廁所連接客廳牆面有滲水及壁癌、地面濕氣滲水等情,業據提出照片為證,而就系爭房屋之客廳牆面、廁所是否有滲漏水之瑕疵及為何,如有滲漏水之其合理之修復方法及費用為何之爭執,經法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結果略為:鑑定分析:⋯⋯⋯鑑定標的物4樓客廳靠廁所牆面研判無滲漏水損害瑕疵,廁所靠走道及厨房墻面的底部有水痕及油漆剝落等現象,研判為廁所地坪防水功能不良或失效所致。鑑定結果:(一)······廁所靠走道及厨房牆脚研判有滲水損害瑕疵。(二)⋯⋯廁所所受之滲漏水損害情形為牆面有水痕及油漆剝落現象,位置在靠走道及廚房的牆面下段,範圍約地坪往上25公分内」等情,有該公會114年11月5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408號函覆之鑑定報告書可佐,堪認系爭房屋之廁所靠走道及廚房牆腳有滲漏水損害之瑕疵。足徵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前開漏水瑕疵是在被告交屋時即存在,欠缺被告以系爭買賣契約保證之品質等語屬實,被告空言辯稱不知系爭房屋有漏水等語,自無可採。綜上,被告於締約時,保證系爭房屋並無滲漏水情形,然系爭房屋於交屋時即存在系爭漏水瑕疵,是原告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法官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有理由。因此本案件買到漏水屋,關於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損害額為何?法官依系爭鑑定報告結果:「鑑定結果:⋯(三)有關鑑定標的物4樓系爭廁所滲漏水所致損害回復原狀之合理費用,鑑定標的物廁所滲漏水修復費用估算表所示,表內可以區分料及工資的工項鑑定人皆分開列項,餘無法區分的工項則按工程慣例列示,有關修復費用經估算約為297,160元」等情,有系爭鑑定報告書足參,經核前開修復區域、項目、位置,均為系爭滲漏水必要之修繕,原告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以修復系爭瑕疵費用於297,160元之範圍內,請求減少價金,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自無不合。逾此所為請求,則屬無據。
每本判決書皆為人間慘事,一定是訴訟前雙方談不攏,無法調解,不得已才告到法院。並要支付律師費、法官裁判費等。孟子曰:「余豈好辯哉,余不得已也!」現代社會的訴訟非常多,法院已經承載不了,檢察官、法官、書記官等皆非常疲累,古聖孟子的話,可改為「余豈好訟哉,余不得已也!」本件爭執較為單純,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法官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約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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