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處理費,一審遭判日前7年4個月;高院16日二審判決大逆轉,貪污部分撤銷,改判《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輕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對此,民進黨立委沈伯洋發文指出,看了高院的新聞稿後,內容寫道因為「立法院回覆高等法院」,說「助理費本來就是立法委員的」,所以沒有貪污問題;沈伯洋直言:「看來我刑法的書要改寫了」。https://www.facebook.com/share/v/1DdmXPts3U/
在美國,國會議員確實「依法可以使用助理費」,但那筆錢不是議員的私產,而是公款,有非常嚴格的用途與監督,議員不可以當作自己的私房錢。
下面用Q & A說明如下:
一、助理費是不是「國會議員本來就有的」?
是的,但前提是「公務用途」。美國國會依法編列預算,提供每位議員「辦公室經費」,通常包含:
1.人事費(助理、幕僚薪資)
2.辦公室租金(華府與選區)
3.文具、設備、通訊、差旅等
但這些錢的法律性質是「政府預算」,不是議員薪水的一部分。
二、助理費能不能由「議員自己決定怎麼用」?
不行。自由度有限、監管很嚴。合法用途:聘用國會助理、政策幕僚、選區服務人員、支付實際辦公相關費用。
明確禁止:轉為個人收入、給家人(美國法律禁止聘用直系親屬)、用於選舉或政治募款、
私人用途(如私人旅遊、私人開銷)
三、如果亂用助理費,會怎樣?
在美國,後果非常嚴重如下:
1. 行政處分(停職、罰款)
2. 國會倫理委員會調查
3. 刑事責任如詐欺(fraud)、
濫用公款、偽造帳目
美國歷史上,有不少國會議員就是因為幕僚費、辦公經費私自使用而被判刑或被迫辭職。
四、跟台灣常被討論的「助理費爭議」最大差別在哪?
在台灣,助理費性質明確是公款,常被誤認為是議員的「實質補貼」,但這個在美國絕對不行。台灣曾有「慣例」爭議,家人可否擔任助理?明文禁止。歐美國家也是如此。
高虹安貪污60幾萬二審判無罪,那童仲彥貪5萬關3年不就是白關了?社會總是要有公平正義啊,難道這個世界是沒有真理的嗎?判的人存有私心,才會如此恐龍,噁心的判決。
高院郭姓法官說,高虹安只是涉嫌偽造文書,不算是貪污,但是用偽造文書申請助理加班費,這不是貪污又是什麼?怎麼可以相信立法院一面之詞?
日前國民黨陳玉珍提立委助理費除罪化,除了自肥外,就是為高某護航,如今立法院對法官回覆說助理費是立委的,可看出其司馬昭之心。
很巧合的是,此法官也是收押阿扁與鄭文燦的法官,如今卻判高某無罪,很明顯她有偏頗的心態,只判綠不判白,這樣的判決若說公正,其誰能信?
總之,在美國,助理費是「給議員用來做事的錢」,不是「議員自己的錢」;可以支配,但不能占有;能用,但不能拿,所以二審法官對高的判決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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