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院提出《反廢死公投》是依據公投法所規定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國民黨與民眾黨的立委在立法院提出《反廢死公投》,其主文是「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
立法院提出這個公投案的根據是公民投票法第 15條2項之規定,該規定的內容是: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換句話說,立法院對於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 第三款得提出公投案。而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 第三款是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從結論上來說,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是可以提出公投案的。
二、反廢死公投是《重大政策》嗎?

問題是反廢死公投的內容是否相當於《重大政策》呢?
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6條規定:《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應經該會委員會決議》認為反廢死案的內容是立法原則,不是重大政策而駁回這個公投案。
這個決定出來以後,朱立倫轟民進黨掌控選委會,是民主殺手。
從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來看,中選會可透過決議來審查公民投票公告事項,從法律形式來看,這並沒有問題。當然,由中選會透過審查來否決立法院之公投案,於制度上是否適當,是有討論的空間的。不過,立法院既然透過自己所立的法給予中選會有審查的權限,要責怪中選會就是自打嘴巴。國民黨與民眾黨如果要把中選會審查公投公告事項的權限加以廢掉,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自己修改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就好了,自己有權限而不用,卻要硬拗民進黨反民主,這是本末顛倒的。
三、反廢死公投的內容是重大政策?或是立法原則?
對於反廢死公投的內容是否是重大政策?或是立法原則?這是可以討論的。
一般來說,政策通常指政府、組織或個人為達成特定目標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則、規則和指導方針。它涵蓋廣泛的領域,例如經濟、社會、環境、教育等。而政策的目的在於提供決策依據,以確保行動具有一致性,並促進社會或組織的發展。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要說反廢死公投案是重大政策是有問題的,因為『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不可能是政策,法官沒有權限去制定審判的原則、規則和指導方針。因此,說其是立法原則是比較說得通的。反廢死公投案是針對大法官的解釋所做的提案,既然各級法官不能制定審判的政策,那麼,立法院是可以自己立法來達成這個目的的。
四、通過新法或修法可能達成反廢死公投案的目的
當然,這會碰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大法官的解釋通常具有憲法層級的效力,不能任意以法律加以修改。不過,從實際的例子來看,隨著社會變遷與法律發展,立法院有時會通過新法或修法,使原本的大法官解釋不再適用。例如:
1、通姦罪除罪化:大法官曾在釋字第791號解釋中認定刑法通姦罪合憲,但隨後立法院修法,將通姦罪從刑法中刪除,使該解釋的效力不再適用。
2、同性婚姻合法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為違憲,要求立法院在兩年內修法。最後,立法院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正式保障同性婚姻,使原本的法律規範發生重大的變化。
這些案例顯示出:雖然大法官解釋具有憲法效力,但立法院仍可透過立法程序調整法律,使其符合社會需求與憲政發展。
五、國民黨與民眾黨自曝其短
從這些案例來看,立法院要改變大法官的解釋是有空間可以做到的。如果是這樣的話,立法院只要立法就可以達到其所要的目的,而不必繞道去譴責中選會。
不過,大家也知道,國民黨與民眾黨提公投案的目的是針對大罷免而來,醉翁之意不在酒。只不過,要把公投案當政治手段來使用,雖無不可,但是在法律上要講得通,偏偏國民黨有吳宗憲與翁曉玲的法律家,民眾黨有康乃爾大學的博士黃國昌,卻透過多數立委弄出個自打嘴巴的提案,這會讓人民認為這兩黨要執政真的是有大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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