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姜仁福
台東縣政府近日提出解編公保地,並表示涉及原住民部落的土地「甚至可直接歸還部落」,此一說法立即獲得高度讚揚。然而,若僅以情感性語言處理高度複雜的土地歷史與憲政問題,恐怕反而製造新的不公平與法律爭議。
首先必須釐清的是:**「還地於原住民部落」的法律基礎為何?**若主張土地可直接歸還特定族群,那麼同樣在該區長期居住、世代耕作的閩南、客家或其他漢人聚落,是否也享有對等的歷史權利?若否,其差別待遇是否已觸及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
支持原住民土地正義,並不等於可以跳過法治程序。真正成熟的土地正義,必須建立在明確法律依據、程序正義與普遍適用原則之上,而非行政裁量或政治表態。

放眼國際經驗,紐西蘭、澳洲與美國,雖皆承認原住民族歷史不正義,但其處理方式,從未採取「行政直接歸還」的簡化作法。
以紐西蘭為例,毛利土地的返還多透過《懷唐伊條約》架構下的司法審議、金錢補償、共同治理或象徵性歸還,而非全面實體返還。澳洲則以「原住民土地權」制度,強調使用權與文化權利,而非否定現有私有產權。美國亦多採聯邦協議、補償與部落自治並行的方式,極少推翻既有合法土地權屬。
三國經驗共同指出一個原則:歷史正義不能以製造新不正義為代價。
回到台灣,原住民土地議題確實長期被忽視,但解方應是多元工具並行——如徵收補償、市地重劃、共同管理、文化使用權、優先承租權等,而非單一「直接歸還」口號。更重要的是,所有族群都應被納入制度設計之中,而非被劃分為「被歸還者」與「被犧牲者」。
土地正義不是比誰的情緒更正確,而是考驗國家能否用理性制度,面對複雜歷史。若台灣真要走向成熟民主,就必須讓每一項正義主張,都經得起憲法、法治與國際比較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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