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5月4日銳傳媒的專欄上,發表了名為《從選罷免法修正草案看出民進黨不夠專業》一文,在這篇文章中指出:去年地方選舉,民進黨大敗,而國民黨則大獲全勝,但國民黨的地方參選縣市長與議員者不乏所謂的黑金,也由於國民黨嘲諷民進黨有黑金,所以民進黨表示要讓黑金無法參選,而推出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違憲重重
不過,這個草案的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款,我希望行政院最好撤回,不然就由立法院退回,因為這個修正案的違憲之處重重,例如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也不得參選,這根本違反《判決確定前,推定為無罪》之法理。而且有公務員受免職之行政懲戒處分者,即無法參選,但這並不表示公務員受免職之懲戒處分後就必然會受刑事宣判,也不一定被褫奪公權,這顯然是:沒有被法官褫奪公權者就被剝奪參政權,這等於是讓非司法機關可以讓公務員終身不得參選,無異於是把權力分立體制完全毀掉。又該條規定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等,只要判決確定即終身不得參選。可是行政院不知是否知道,現在監獄中有一半是毒品犯,尤其很多年輕人不小心在KTV 買上毒品,就很有可能被判刑而終身不得參選,但販毒的頭頭卻仍逍遙在外,一點也沒事;而因觸犯洗錢防制法而被判刑者常是為了找工作而被充當人頭的一般求職者,抓不到真正的洗錢者,卻找小咖開刀,這樣的規定會讓人家覺得是在跟人民為敵。而且更重要的是,這個條文即使通過,但根據刑法不溯及之原則,對於目前國民黨因26條修正條款之規定而曾被判刑的人,他們還是照樣可以參選,根本達不到民進黨要根絕黑金的目的,反而被嘲笑行政院真的沒有專業法律知識,只是為了達成賴清德的宣示,而快速弄出這種沒有頭腦的法案。這樣做,其實反而會傷害賴清德與民進黨。
從郭台銘初選造勢談起
如果要使黑金無法參政,其實是有很多方法的。最近看到國民黨總統候選人的初選過程當中,郭台銘為了得到地方的支持,花了一兩千萬元來動員。其實,如果從政黨與選舉的關係來看,由於政黨可能取得政權,所以政黨就不同於其他的團體,要受國家法律的規範,例如美國有三十三州就把政黨候選人的初選交由州政府來主辦。如果從這個觀點來看,任何有出現於政黨初選的候選人,其實就應該要受到選舉法規的規制。目前,依照選罷法來看,或許有人會說,未成為正式提名之候選人者並非選罷法的候選人,所以不受有關賄選等規定之拘束。其實,正因為選罷法這樣子的規定,所以初選時的選風敗壞就會一直影響到此後之選舉,如果能夠針對初選至選舉活動中的各種行為,嚴格加以規定,就可容易達成賴清德所宣示的清廉之目標。
日本公職選舉法可供參考
舉例來說,日本的公職選舉法有規定:禁止候選人的户別訪問(進入選民家中個別拜訪);禁止提供飲食;對於特定範圍或有限範圍之有選舉權人與選舉運動員,利用《對於與該人或與該人有關係之團體(寺廟神社、學校、協會、鄉鎮市等)》的捐贈等之特殊直接利害關係,誘導其投票者,會成立利害誘導罪;又該法有所謂的連座制,這是指與《候選人》與《參選預定人》處於一定關係之人(例如秘書或親人等等)犯了賄選罪等,而被科處刑罰時,縱使候選人與預定參選人未參與賄選等之行為,但對於候選人與預定參選人本人,亦使其當選無效,而科處其限制參選。
規範初選可扭轉選風
如果行政院能夠參考外國的立法例,針對初選與選舉的各種選舉活動詳加規定,其實是可以扭轉選風的,也比較容易使黑金難出頭。如果要幫賴清德忙,朝這個方向才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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