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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從憲法來看馬英九是犯了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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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之前文寫道:「為因應國家統以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馬英九在湖南大學演講時,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從國民代表在沒有割據土地給他國的情況之下,這一個條文的解釋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叛亂團體,中華民國將打敗這個叛亂團體,以統一中華民國》。但是馬英九在湖南大學演講(乃至在希臘的談話)時,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說:「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他其實把兩個憲法合在一起解釋的。

但是如同前述,從修憲當時的立場來看,憲法修正的立場其實是要以中華民國的立場去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因此,馬英九是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款前文的規範顛倒成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要統一中華民國》。其實,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絕對沒有出現《中國》兩字,馬英九所說的《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的《中國》是附和中國共產黨的說法。如果從現在的中華民國的各種條件來說,它有明確的領土,有永久性居住的住民,有有效統治的政府,有執行外交的能力,絕對是一個主權國家,只是喪失了被共產黨佔領的土地(大陸地區)。因此,目前的政府把國名寫成中華民國(台灣)本來就符合增修條款的規定,也從來沒有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馬英九的憲法解釋是對的嗎?

因此,增訂憲法修正條款是表示台灣地區這一方要去收回大陸地區,但是從修憲之後以及李登輝離開國民黨主席職位以後,有多少的國民黨人不斷配合《蔣介石、蔣經國所稱的敵人》所進行統戰,威嚇台灣人,甚至把國家機密洩漏給中共,不通過軍事預算,不讓台灣進行自我防衛,這其實是違反《他們在1991年以絕對多數的國民代表人數所通過之憲法》的行為。

如果從增修條款的立場來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基本上是以憲法規定為基礎,這只是憲法中,台灣不以敵意來對付大陸人,允許他們來台,但是基本上根據憲法的規定,他們仍然是叛亂地區的人民。因此,馬英九應知道兩岸同屬一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屬於中華民國,而絕對不是中華民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從這樣的角度來看,馬英九是假借《中國》二字,要把中華民國賣給中華民國的叛亂團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如果以憲法的規定來看,馬英九這樣的行為已經符合刑法100條:《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之行為,因為馬是配合中國的武力要佔領他所謂的中華民國,而絕對不是所謂單純政治主張與言論自由的問題。

當然,另一方面,因為事實的變遷,在憲法上也產生憲法變遷的問題,此容於以後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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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正修
張正修
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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