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央「519白色恐怖記憶日」 ...

「519白色恐怖記憶日」 法務部平復司法及行政不公迄今計6,19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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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去年核定每年5月19日為「白色恐怖記憶日」,據法務部統計,自111年5月底承接辦理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事項後,迄今已召開29次審查會,計審查6,400件,平復6,198件,公告包含彭明敏(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案)、蔡寬裕(原名:莊寬裕,台灣民族獨立運動案)、馬撒歐‧尼卡爾(原名:林銀福,獨台會案)、陳皆得(鹿窟事件)、許席圖(統中會案)等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者已獲得平反。

法務部指出,自38年5月19日政府在臺灣頒布戒嚴令以來,直到81年金門馬祖地區解嚴,國家長期處於戒嚴體制,人民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講學等各項憲法基本權利受到高度限制,許多人民因持與當時執政者不同政治意見而遭拘捕、羈押、判刑乃至於執行死刑,不少親友也因此受到牽連,讓臺灣社會人人自危,形成寒蟬效應,這段期間被稱為白色恐怖時期。為使政府與人民銘記、深切反省這道對社會影響深遠的歷史傷痕,行政院於去年核定每年5月19日為「白色恐怖記憶日」。

法務部並指,過去政府處理政治受難事件,主要著重在金錢之補(賠)償,為完整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政府遂於10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並於111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依其規定,過去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而獲得補(賠)償之政治受難者,其所受法院有罪裁判、處分、(軍事)檢察官處分等,自該條例施行之日(即106年12月27日)視為撤銷,又其所受政府機關或公務員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亦於該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即111年10月28日)均視為不法,處分並視為撤銷。至於過去未及申請補(賠)償之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現亦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規定,向本部申請平復,本部將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召開審查會審查,以確認不法,相關司法及行政行為於確認不法後亦視為撤銷。政治受難者及家屬後續得另向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及回復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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