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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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民間社團倡議設「司法酷斯拉獎」,譏諷做出荒謬判決荒謬起訴司法人員。此舉至少反映社會公評,或能讓放縱自己「跟著感覺走」或蓄意整肅政治異類司法人員有所收歛。
\n台灣確有不少言行怪異,卻彷彿誰也動不了他,另類人物混跡各級公權力衙門,所做判決違反常識,所謂恐龍法官即屬其一。如當街強吻陌生女性事屬「國際社會禮儀」判無罪;如揹負身障同學失手導致其跌傷,是有違助人也要「量力而為」,須負責賠償,均堪稱恐龍判決。人民遇上此類思維怪異法官,也真似落到史前巨獸爪下。
\n但國人多只注意到荒謬起訴和判決,很少察覺司法界另有種種未必妥當的起訴判決考量,對法令的誤解和曲解,以及明顯不符社會正義的法條。外行人看司法當然不夠專業,但也可能旁觀者清,有時反覺專業人士習焉不察的不合理處。本文即聊舉數例,供有志於整頓改革去之士參考。
\n(1)檢察官求刑和法官量刑,犯者是否態度良好和有無悔意,都是考量因素。這原是用意良好,寬憫悔過自新,但流弊是易被惡性不改但「演技精湛」被告欺弄利用。法官如何能確定是真有悔意抑是演戲求輕判?檢察官眼裡的態度良好,更可能是乖乖馴扶於其官威,反之若敢於反駁侮辱恐嚇意味逼問,就是態度頑劣要加重求刑。態度是否良好成了檢察官踐踏人權的武器。
\n要杜絕上述流弊,惟有排除應訊是否態度良好,受害是否顯示悔意之主觀判斷,純然依法論法,該如何求刑量刑就如何決定。如此雖似欠缺人道考量,但以時下部分檢察官之作威作福,部分法官又過於心軟手軟,恐也不得不爾。
\n(2)執法者應有足夠學養和常識,以理解各種立法之原意,即英語所謂Original Intent,不能死咬條文又任意解讀運用。
\n如所謂妨礙家庭明顯意指和有配偶異性有不正常關係。若已成年女兒結交男友被老爸控告對方妨礙家庭,應即據不受理。再如所謂配偶患有不治惡疾可訴請離婚,在此「惡疾」也明顯意指花柳性病。若因配偶罹癌或漸凍而據此訴離,即屬不符法律原意不應判准,且應申斥其為無夫妻情份,逐出法庭。
\n再如所謂偵查不公開,也應是約束「偵查者」不可公開其偵查作業,以免無辜被疑者心生恐懼或名譽受損,不是意指「被偵查者」縱受到不當對待或被媒體誣控也不准為自己訴委屈辯白。官方不可拿「偵查不公開」封人民之嘴。
\n以上應都屬一般常識,非法律人也該了解,但時下司法人員是否具備應有的認知和分寸?
\n(3)起訴書和判決書都是法律文件不是作文比賽,撰寫時最好少說廢話不要舞文弄墨,更勿扯上不相關話題,如此才是守份敬業表現,也避免貽笑話柄。
\n前此日本人友寄毆打運將,起訴書引吳三桂故事,指稱他「衝冠一怒為紅顏」,彷彿意在為他緩頰,又像是在展示文才。但吳三桂是愛妾被奪憤而投清,友寄是為女友助威打人,事屬不同性質,寫來有何意義?
\n又如李前總統因妨礙名譽案涉訟,法官宣判時似是想勸他以和為貴,把「族群和諧」也扯進來。但即使官司繼續打,也純是兩造私事,無關族群。假定有不同族群兩人互毆,甲被以打成重傷而提告,法官是否也要勸他以族群和諧為重,撤回告訴?
\n(4)時下法官斷案,動輒判敗訴一方賠償七位數鉅款,真不知是依據何種邏輯?何種公式算出?抑又是主審法官即興決定。法官又是否想到經濟基礎不佳國民被判賠數百萬台幣,有可能壓垮他的人生?是否應考慮惟有在導致他方發生實質經濟負擔情況下,如因車禍受傷需付醫療費用或傷殘死亡家庭失去收入等,才判金錢賠償?
\n所謂賠償名譽損失尤屬匪夷所思。毀謗官司一旦勝訴,對方被判道歉或入監服刑即已還他清白,名譽有何損失?名譽而和金錢掛上鈎,只怕反而玷汙了名譽。
\n以金錢賠償所謂名譽損失,原非固有傳統,而是來自所謂先進國家。但孫文先生說得好,「學歐美之所長」。先進國家也不是樣樣都好,學也要學其所長,不宜所有理念思維一律免稅進口。
\n(5)法令規定得以罰金代替拘役或服刑,是明顯不公不義欺壓經濟弱勢國民,是有錢即能逍遙自在,繳不出罰金即須失去自由。公平公道方式是觸犯某一法令即該拘役或服刑,即拘役服刑,遊民、流鶯如此,郭台銘、張忠謀犯了法也該如此,誰也不能以金錢支付應受處分。
\n台灣號稱已走出威權時代,其實種種舊時代餘毒生命力仍很旺盛,寄附在各級公務衙門,司法界又何能獨免?廢除刑法一百條等惡法,僅是漫長途程中初步成果。寄語各界有志匡正司法人士,司改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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