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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受僱不履行合約 律師教授長照老闆動腦想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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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的理事長張姮燕教授與執行長童文薰律師,由律師與學者的角度,藉由深耕長照產業幾十年的黃柏超先生,探討引進外籍勞工30多年來的政策,出現了包括逃逸外勞每年驟增、照護人力仍舊不足、照護空窗難解等問題,並試著藉由立法層面、管理層面、制度層面,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法。

就業安定費是每個聘僱外籍勞工的雇主,不管是家庭類或是產業類雇主,都必須繳交給勞動部的一筆費用。以家庭類雇主而言,都是必須有專業醫生開立的巴氏量表,才能申請外籍看護照護家中失能、失智、重症的人。所有聘僱外籍看護的雇主,都必須繳交就業安定費,只有看護者或雇主為(1)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2)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使得免繳就業安定費。不符合以上三類規定者而聘僱外籍看護的弱勢家庭,都得每個月繳交2千塊的就業安定費。而大部分的雇主及受照顧者,都不符合以上三類規定,因此在台灣有20幾萬聘僱家庭看護的家庭,光是家庭看護類雇主,就每年為勞動部帶進幾十億的收入。台灣外籍勞工的總數為70餘萬,而產業類雇主所繳交的就業安定費,依照產業類別,繳交金額從1,900到9,400元不等。因此這筆數額龐大,由聘僱外籍勞工的人民所繳交給勞動部的費用,就成了民間俗稱的勞動部小金庫。

按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布的資訊,「依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就業服務法第55條另規定,雇主聘僱移工應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但勞團可以申請就業安定費來安置外籍勞工的狀況下,常見許多被製造出來的勞資爭議,使得得以跟勞動部請款安置的勞團,十年下來,已請領走5億台幣,安置外籍勞工。

從事照護工作的外籍看護,在家庭中,因為每個家庭面對的照護問題、病患症狀程度、照護預期等個體的差異,常使得越重症的病人,越難聘僱到穩定的照護人力。於是,重症成為跳板成為一大問題。意即,有重症患者的家庭,不斷支付買工費、仲介費等大筆開銷,從國外引進外籍看護近來台灣後,這些看護卻違背工作契約,不願意照護重症患者。目前,這樣的狀況,長照司司長建議,重症且難照顧的患者,應送往機構。但機構也缺床位,也缺看護工,而這樣的建議,是否與在宅安老的政策,又有違背之處,也值得探討。

追本溯源,台灣引進外籍看護工的本意,在於彌補台灣照護人力的不足。目前長照政策,有居服員到府服務的選項,但居服員不過夜照護,且長照補助時數及金額有限制,以至於病狀不可逆的重症患者,仍舊沒有穩定的照護人力。這是在急速老齡化、少子化的台灣,面臨的照護困境,亟需更好的制度,來解決照護人力缺乏的問題,避免如老伴照護老伴、老母親照顧重症子女、子女離職照護年邁父母等狀況而造成的經濟問題、社會問題,甚至長照悲歌。

(外籍看護受僱卻不履行合約、政策陷入困境、轉工逃逸問題難解等討論,詳細請聽超派人生的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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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姮燕
張姮燕
張姮燕,義守大學國際傳媒與娛樂管理學系助理教授。美國普度大學餐旅與觀光管理博士。研究領域:人力資源管理、組織行為、餐旅管理、情緒智商、決策模型、觀光、品牌、創意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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