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停職縣長李朝卿申請復職案,日前(9月11日)由行政院訴願會,撤銷內政部今年四月的二度否准案,意即內政部需在二個月內對復職案「另為處分」,使李朝卿復職出現「轉機」。巧的是,李朝卿的妻子簡素端,剛在9日5日縣長候選登記日最後期限,一改絶對登記競選到底的態度,臨時宣佈不登記參選了。事隔不到一週,行政院就撤銷了內政部對李朝卿復職案二度否准案,時間點太過巧合,外界大有懷疑行政院此擧是否執政黨與李朝卿間「條件交換」?有待事實發展來證實。不過,各級訴願會常常流於行政機關「喬事情」的工具,實非訴願制度設立目的,反而有害公正行政的施行,訴願會應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否則會成為「行政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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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涉及貪瀆案,於2012年11月30日被法院收押禁見並停職,羈押至2013年3月27日以二千萬元交保。他即向內政部申請復職,但內政部以其涉案情節重大,於2013年4月1日送監察院調查並繼續停職。而監察院則於同年9月10日以11票對1票,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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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李朝卿今年3月第二度向內政部申請復職,內政部以本案原停職相關原因並未改變,在今年4月22日再度否決李的復職申請。但之後,李朝卿不服,改向行政院訴願會提出訴願,另由他太太簡素端放話,將積極以無黨籍身份參加下屆南投縣長選舉,此擧顯然對執政黨提名人選不利。簡直到候選登記截止日前一天,猶信誓旦旦將登記候選並競選到底,但在截止日突然宣佈又「不選了」,理由是怕先生像基隆黃景泰一樣再被收押,所以含淚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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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李朝卿夫婦這招被批「演很大」,但行政院訴願會偏偏事隔不到一星期,就火速撤銷內政部關於今年4月22日第二度否准李朝卿復職申請案,要內政部在二個月內「另為處分」。而內政部也馬上去函地院瞭解李所涉貪瀆案最新審理情形,再參酌當初二度否准復職的背景因素是否仍存在,再做是否准予復職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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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文之所以不憚其煩,詳述李朝卿停職案之來龍去脈,因本案除牽涉貪瀆、地治監督、監察院功能,甚至枱面下還有政黨介入選舉操作的「搓圓仔湯」的可能。俗稱「搓圓仔湯」的做法,在本案即是選罷法第97條對有候選資格人,給予不正利益使其放棄競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如果黨政人士以訴願會決議,及內政部改變否准為條件,協調簡素端放棄候選登記,那就觸犯選罷法之刑責了,不能以一般行政過失看待,而是行政院級的政治醜聞,江內閣不宜等閒看待此事。
\n 其實,訴願會成為「喬事情」工具,由來已久,只是外界所知不多而已。例如去年彰化大統混油案,彰化縣政府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2項,處大統公司18.5億元罰鍰,但大統向中央衛福部訴願,該部訴願會即引用行政罰法「一罪不二罰」及刑罰優於行政罰的規定,撤銷了18.5億元罰鍰。而刑罰則由法院一審判五千萬罰鍰,二審還減至3800萬元,與原來18.5億的行政罰鍰天差地別,連零頭都不夠。但衛福部訴願會此項裁定,看似有法可循,然頗有爭議,一是行政罰法開宗明義即謂其為一般法,若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規定。在本案若優先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則依其第44條追償其不法利益所得,得不受法定罰鍰金額限制,也不受刑事優於行政的規範,那追償18.5億不法所得是於法有據,衛福部訴願會撤銷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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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衛福部訴願會撤銷了18.5億的裁罰,法院又只象徵性罰鍰3800萬元,另雖認定大統有二十億元的「犯罪所得」,卻藉口便利受害人追償損失,故宣告「不予沒入」。這就藉訴願與訴訟,完成了「高高擧起,輕輕放下」的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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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綜上所述,訴願是帶有「準行政司法」的功能,當然也應如司法之公正、獨立處理,不容淪為黨政私利考量的工具,那不但設立意義盡失,反成「為虎作倀」。國人對訴願制度較少瞭解和關注,我們呼籲,訴願制度不能成為盲點死角,藏汚納垢,否則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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