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即使從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來看,台灣也當然是一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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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的前文有規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增修條文把台灣稱為自由地區,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為大陸地區,有人就以《國家統一》與《自由地區、大陸地區》之用語,認為台灣不是國家,並認為既然前文有《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之用語,台灣當然不是國家,甚至更出現翁曉玲在立院兩度說出《中國收回台灣有什麼不對》。

其實這樣的說法是有很多問題的。
根據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1)擁有一定的永住性居民
(2)具有一定的領土
(3)具有有效統治的政府
(4)具有與他國締結外交關係的能力 如果以上面的標準來看,台灣是一個國家,並沒有疑問。如此一來,這個國家的要件與憲法增修條文的關係要怎麼解釋?

一、地區可以是國家

首先,地區是否就不能是國家嗎?地區可以是使用在地理劃分上的一個名詞,例如美國地區、歐洲地區……,因此認為使用地區就表示它必須是一個國家內的一部分,是一種沒有必然的說法。
所謂國家統一這個用詞是有好幾種可能性,例如一個國家分裂成幾個地方政府,而由其中一個去統一其他的地方政府可能是其中的一種方式,但也可以是分裂成兩個國家或是本有兩個不同的國家,而由一個國家去併吞另一個國家,或是一個國家自願與另一個國家合一。因此,國家統一並不必然是分裂成兩個地區之後,由一個地區去合併另一個地區。

二、統一一定是由台灣主動

增修條文寫了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其實是站在《台灣是一個國家的事實》來看的。例如為了防止中國的侵略,當台灣改採《以攻擊是最好的防禦手段》時,台灣是可能用武力合併中國的,而這種作法是可以符合國家統一的用語的。此外中國陷入混亂台灣接受中國人之要求去統治中國,也符合國家統一的用語
而且如果要用東西德的分裂國家之模式來解釋的話,那麼在訂定增修條文時,這些條文是由國民大會將之訂定下來的,而這並不是為了要把領土割讓給中國而召開的,因此,這個國家統一不可能是翁曉玲所說的《中國收回台灣有什麼不對》,憲法增修條文並不是為了讓中國統一台灣而訂定的。這是台灣人民透過國民大會的意志,表示台灣可以主動去合併中國。

三、台灣不是中國的叛亂團體

在國共內戰時,共產黨相對於國民政府是叛亂團體,國民政府雖然打敗跑到台灣,但經過75年的隔離,雙方在823炮戰以後,就沒有正式的戰爭,因此叛亂團體的標準是不能再適用於雙方了。美國曾希望用兩個中國來解決雙方的對峙,讓雙方維持和平,但國民黨政府與共產黨政府皆不願意接受,因此台灣與中國不是分裂國家。台灣在時間經過之後,已具備國家的要素,是一個國家,尤其在國會全面改選以後,台灣的政府已經與國會改選前的政府不一樣,台灣是一個由台灣人民自我統治的國家。
希望國民黨的立委不要引進共產黨的勢力進入台灣,這是會構成叛亂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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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正修
張正修
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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