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紹春(前中華民國駐索羅門群島技術團水利專家、專欄作家)
本法草案之核心,係參酌國際公法中成熟之「非對稱自治體系」。特別納入國際法理依據與先例實踐在全球治理實務中,主權國家針對地緣、歷史或文化特殊之領土,往往採取非單一制的行政安排模式,以確保國家統一與地方發展的雙贏:
美國模式:波多黎各與關島(自由聯合與非合併領土)
美國對其「海外屬地」採取「非合併領土」地位,賦予其高度自治權與專屬稅收體系。屬地居民享有地方自治四權(含選舉專屬總督與議會),雖不參與全國性總統大選,但換取了在經貿與行政上的極大彈性。此模式證明了:主權的完整性,不代表治權必須一成不變。

歐洲模式:法羅群島(丹麥)與奧蘭群島(芬蘭)
這些地區擁有獨立的議會、旗幟,甚至在特定國際組織中擁有席位。它們與母國維持「非對稱」關係,有效化解了潛在的領土爭議,並將地緣邊陲轉化為經貿樞紐。
一、 立法背景:從「邊陲前線」轉型「海外屬地」
金門、馬祖位處兩岸地緣政治最前線,其歷史縱深與社會結構與台灣本島迥異。長期以來,現行法律框架強制要求金馬與本島縣市「同質化」,忽略了其作為地緣緩衝與跨境節點的特殊性。
本法參酌國際「海外屬地」範式,旨在打破僵化的單一制行政邏輯,透過「非對稱自治」為金馬建立法定的特殊位階。
二、 立法目的:確權、賦能、穩政
確立「海外屬地」法理位階:效法國際先例,承認金馬為我國主權範圍內之特殊自治實體,賦予其法律上的「外部性」與「主體性」。
落實實質地方自治:賦予特區公民完整行使地方層級之民主權利,實現「在地事務、在地決定」。
維護憲政主權一致性:明確定義「海外屬地」地位,確保國防、外交、貨幣等核心主權仍由中央牢牢掌握,排除主權混淆之風險。
提升治理韌性:解除本島法規對金馬發展的長期束縛,使屬地能靈活因應東亞區域經貿之變局。
三、 制度設計核心
定性:設立「金門海外屬地特區」與「馬祖海外屬地特區」,直屬中央政府。
專員制度(Resident Commander):由特區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專員,作為特區行政特首與民意代表之統合,行使地方自治權。
自治章程優先:特區得依《自治章程》設立議會與行政機關。在財政、教育、文化及跨境管理領域,特區法規具有優位於一般法律之效力。
權限二分法:
中央專屬:外交、軍事、憲政架構。
屬地自治:財政稅收(得設立專屬稅區)、民生教育、行政管理。
公民身分對等原理:特區公民享有完整屬地四權,惟基於非對稱治理原則,不參與全國性政治決策,以換取特區法規的高度排他性。
四、 預期效益:戰略轉身與經濟跨越
減少政經摩擦:透過「海外屬地」之法律緩衝,解決中央政策與地方需求長期脫節的問題。
國際法定位清晰:向國際社會示範我國具備靈活處置特殊領土的能力,展現成熟的憲政治理水平。
地緣經濟槓桿:海外屬地可利用其特殊身分,轉型為自由港、離岸金融中心或跨境合作示驗區,帶動地方飛躍式發展。
五、 結論
本草案不僅是行政層級的調整,更是一場憲政層次的制度創新。透過借鑒波多黎各、法羅群島等國際成功先例,將金門、馬祖正式定名為「海外屬地」,能有效保障當地居民權利,並為國家開拓地緣政治的新戰略空間。
此外,於提交立法院時,可以強調:「海外屬地化」並非削弱國家主權,而是仿效大國治理邊陲領土的睿智做法。 如此一來更能化解部分人士對於「變相獨立」或「放棄領土」的疑慮,庶幾更可將討論核心引導至「治理效能」與「制度彈性」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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