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至劭(台聯政策顧問、工程主管)
近日內台灣移民署要求二00四年之前入籍的中國籍人士,需在三個月內補交喪失原籍證明,否則將面臨撤銷台灣戶籍的處分。對於無法前往中國取得證明者,陸委會列出四種情況可以具結代替,包括因政治、宗教遭中共迫害者,重大傷病者,以及十年沒有入境中國,還有主張在中國出生就返台定居,在那邊從未設籍的人。
我國法律,在民國九十三年(二00四)三月月一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九條之一訂規範,要求「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也就是說,二00四年以前沒有規定要放棄那邊戶籍(其實就是國籍,兩邊政府都講假話。)現在才要這樣做,實際執行上很困難,影響人數一萬多人。基本上我不贊成政府這樣的政策,法律不溯及既往。
中國的戶籍制度十分落後,比較久的資料往往找不到了。我太太就是中配,去年在台灣待滿六年後,七月開始申辦台灣身分,十月拿到身份證,她去年八月回老家辦理那邊的除籍,她的父親已經過世三十年了(一九九四),完全沒有任何資料,父親的名字是太太臨時填上去的,她哥哥和另一親戚作證,是那一年出生也沒有寫。幸虧太太離開中國不算久,還有很多親戚,來久了的人去那邊找人作證?太太老家一九九四年才開始有電力,晚近才有電腦,幸虧還有不少親戚作證,否則那種行政體系什麼也找不到。
她還幫她的兄弟姊妹辦理親屬證明,有這個證明將來他們才有機會來台灣旅遊,她姐姐去辦該證根本辦不出來,因爲她姐姐已經嫁出去了,戶口遷出去,原戶口沒有資料了,只好由我太太帶著三名親戚和她到他們的公證機構才辦出來,我太太有台灣的官方文件,他們的地方政府和相關機構較重視。
二00四年之前入籍的中配現在往往是五十幾歲以上了,當年是允許兩邊設籍的。已經拿到台灣身份證滿二十年,現在才要他們回頭辦除籍是不合理的,即使回去很可能也失去資料、辦不出來了,中國很多事情還是非常落後、顢頇的,我們這邊的人很難想像。
在此建議,若中配要從事軍公教相關工作或競選公職而仍具備那邊戶籍(國籍)才需特別回去除籍,否則無須再去做這些事,徒增政府與「資深中配」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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