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社會住宅與公地放領的互補性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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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阿湯哥

台灣房地產問題日益嚴重,如供過於求、房價偏高以及可負擔住宅不足等。政府應正視這些問題,並將社會住宅與公地放領政策視為互補手段。台灣社會住宅之比例顯著低於國際水平,政策上應更強調區位、租金結構與可負擔性,而非單純考量增加戶數。在公地放領方面,筆者支持對長期耕作的世(原)墾農給予合理保障,但政策視野不應侷限於國有地,私有地上的原墾農與佃農亦同樣需要制度性保護。制度改革可考慮「折衷(trade-off)」方案,譬如:長期耕作優先承購權、使用權登記制度、稅制鼓勵共同持有,以及類似日本農地銀行的調節機制。如此既可避免侵犯私有財產,也能承認歷史形成的耕作關係,實現土地與居住政策的長期公平與永續發展。

一、現況概述
截至去(2025)年底,台灣直接興建的社會住宅已超過12萬戶,加上「包租代管」有效契約也超過10萬戶,整體社會住宅總量約22萬戶。然而,社會住宅占比僅0.64%,遠低於國際標準。

以十年前及近期資料為例:
歐洲:荷蘭32%(2015)、英國20%(2016)、丹麥19%(2016)、芬蘭18%(2016)、歐盟平均14%(2016);

亞太:香港29%(2016)、新加坡8.7%(2024)、韓國8%(2024)、日本6.06%(2016)

美國:6.2%(2016)。
由此可見,台灣的社會住宅比例遠低於國際水準。政策焦點應從「增加戶數」轉向「可負擔住宅供給」與「區域平衡」加以考量,尤其是年輕族群集中居住的都會區。

二、公地放領現況與限制
為回應農民長期耕作需求,政府計畫放領國有平地耕地與養殖用地(約2千公頃),適用於台東、屏東、台中等縣市。原則包括依法行政、信賴保護及國土保育;申請條件為:民國65年9月24日前訂約承租,持續農用,未破壞國土保育。然而,目前政策主要針對國有地,法律上較易操作,政治阻力小,但無法全面解決長期存在的耕作權益問題。

三、私有地原墾農與佃農的制度缺口
私有地上的原墾農與佃農,同樣面臨著長期耕作卻缺乏制度性保障,尤其是日治時期所形成的原墾地,戰後延續的長期租佃關係仍舊存在。

目前主要困境如下:
缺乏所有權保障:長期投入改良土地,但法律上僅為承租人。市場風險高:地主出售或變更用途時,耕作者缺乏談判力。政策真空:不像原保地或國有地,有專法支持。
若僅處理國有地,只解決「容易問題」,無法真正回應歷史累積的不公平。

四、政策建議:折衷(trade-off)方案
制度改革不必全面放領,建議採折衷方案:長期耕作優先承購權:保障世耕農取得土地。
使用權登記制度:將長期耕作的權利制度化。

稅制激勵:鼓勵地主與耕作者共同持有。借鑑日本農地銀行(又名「農地中間管理事業」/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調節土地供需與耕作權益。這些方案既可避免侵犯私有財產,又能承認歷史耕作關係。

五、社會住宅與公地放領的互補性
社會住宅與公地放領可互補:社會住宅緩解都市居住壓力,公地放領保障農村土地權利。
政策設計需兼顧國土保育、防止炒作以及世代正義,避免落入短期政治操作。未來政策應從單純增加戶數,轉向「制度化改革」,以實現土地與居住的長期公平與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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