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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法律嚴格,不合法的房屋仲介也會被判刑
文/曾文龍(大日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台灣不動產物業人力資源協會 名譽理事長、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主任)
介紹房子買賣或介紹房子出租,多年來被稱為「中人」或「牽猴子」,法官的判決書則稱為「居間人」,因為房子的金額龐大,租金也不是小數目,多年來常有一些糾紛,甚至告到法院對簿公堂!政府為了減少及處理這些糾紛與保護消費者,在民國88年有革命性的改變,立法院公布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範了要介紹房子買賣或租賃房子需成立不動產經紀公司(即不動產仲介公司或不動產代銷公司),成立公司後,強制要參加同業公會,並且每家公司最少要繳不動產經紀業保證金新台幣25萬,同時從業人員必須考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照(內政部主辦的訓練與考試)。
同時,每家公司最少要有一位考上考試院主辦的不動產經紀人普考證照,這家公司才能營業!當然考上不動產經紀人也可以從事房地產買賣仲介及租賃仲介。民國88年是景氣非常不佳、政治不安定的年代,房地產同業突然必須通過國家級證照才能執業,壓力是很巨大的,內心是恐慌的。更沒想到88年9月21日發生了南投台中大地震,死傷沉重,許多大樓倒塌,震驚了全台灣,也讓政府檢視了建築法規要更嚴格。
27年過去了,大家可能聽到不少仲介公司、代銷公司因為廣告內容不符法律的規定,被處罰6到30萬元,也是令人心慌與震驚。但是不太清楚沒有房地產證照或者有考上證照,但是沒有進入房地產仲介或代銷公司,竟然被處罰高達10到30萬的罰鍰,甚至很不清楚某些人不但沒有證照,還長達幾年繼續從事仲介,被檢舉到法院,竟然有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本人看了多本不合法從業人員被判刑的案例,亦感到心驚與浩歎!
例如有一位甲女士,自民國102年1月間起,多次以個人名義,利用網際網路在591房屋交易網站上刊登不動產出租廣告,而經營不動產租賃仲介業務,結果被檢舉,被台北市政府地政局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禁止其營業,然而甲女士可能因為生計,雖明知其已遭禁止營業,仍基於繼續經營不動產租賃仲介業務之犯意,繼續在交易網站上刊登不動產出租廣告達46筆,並收取服務費,遭民眾檢舉。經台北市政府地政局人員據報執行稽查後,始查悉上情。
案經台北市政府函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在法院任意性自白(即沒有壓迫下真心坦承),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勘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32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明白規定,沒有不動產證照或有證照卻沒有進入仲介公司、代銷公司會有高額的處罰新臺幣10萬到30萬,如果不合法繼續從事仲介或代銷,甚至可能有1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民眾不太了解有這一條,看了法條也看不大懂,甚至也不相信,區區中人仲介,怎可能會被判刑?!本案被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所謂繼續營業罪,按刑事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每個人平常應該多研讀一些法律的書,研讀
法條,不然遇到法律糾紛,就會吃虧很大。亡羊補牢太辛苦了,甚至後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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