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擔任台中市議會國民黨團總召的黃馨慧議員日前偕同五位議員在市議會老K黨團辦公室召開記者會,並舉兩牌「台中不要台北人來當市長」與「定居台北租屋台中深耕台中攏是假」以此項大動作砲打民進黨市長候選人林佳龍。此舉好像指台中選委會失職,竟讓台北人可以登記參選市長,如果真如此那就先去法院提告林佳龍偽造文書之罪,依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錄不實罪,則林佳龍就可能觸法且被判刑,而黃馨慧等人就是老K黨大功臣,幫老胡一槍斃命對手,扭轉老K黨全盤戰局。
\n當然結局不是如此輕鬆了事,林佳龍買不買房子是他自己的家務事,依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如果不在台中買房子就不是台中人,那台中市租屋者就不能擔任公職嗎?憲法何時附加這項限制租屋者不得參政的條款呢?
\n略舉上述簡單明瞭的法律及憲法條文就可以說明,這批「忠黨愛胡」的議員們意圖影響台中市長選情者已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書、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語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n這些擁胡的國民黨議員應深思再三,不要跟隨這位總召起哄,雖然議員在議事廳有免責權,但在黨團辦公室做作此批判且與選情有關的言論就會觸法了,再者這幾位議員都將競選連任,如果真被林佳龍提告,屆時自己落馬下水,老胡自顧選情不能插手救援,下場將會如何?
\n中市觀光局長大花公帑企圖賄選挺胡志強?
\n除議員表功外,市府為了國慶煙火節,觀光局長張大春竟花五十多萬元購買禮品要贈送議員及鄰里長,被民進黨議員揭穿浪費公帑,企圖賄選,在議事堂向老胡痛批,老胡黨覺得事態嚴重,馬上表明不同意此作法,事先並不知情,弄得張大春這下出包了,依照選罷法的114條:「公務員候選人違法之處理」: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選委會查明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其情形第三款: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第四款:要求部屬或有指揮關係團體暨各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持。因此觸犯此二款,檢察機關依人民告發告訴即作偵查,且作必要之處理,就可能先將老胡停止職務了。
\n奉勸這些議員與拍馬屁的官員不要為主子増添麻煩,尤其官員自行作出這種行為,沒有先向主子報告,惹出大麻煩,丟官事小,還要吃牢飯,可真是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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