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環保局於兩年前派員稽查中油高雄煉油廠,發現該廠未經許可排放事業廢水至地面水體,經檢測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環保局對中油罰款60萬元並令中油負責人林聖忠親自參加環境講習,中油不服向環保署訴願,環保署上月決定不受理,環保局長陳金德呼籲林聖忠應親自接受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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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高雄市環保局今日發佈新聞指出,環保局於101年6月10日派員稽查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發現該廠未經許可利用逕流廢水放流口逕行排放事業廢水至地面水體,經檢測放流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屬情節重大之情形,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73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最高額罰鍰60萬元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8小時,同時令中油公司之負責人林聖忠親自參加,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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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環保局於今年4月29日通知中油公司代表人林聖忠親自接受環境講習;中油公司不服,遂於今年7月就環境講習乙事向行政院環保署提起訴願,案經環保署於103年7月17日訴願決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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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環保局進一步指出,本案裁處罰鍰部分中油公司亦提起行政救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2年度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目前該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環保局將俟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裁判後,通知中油公司代表人林聖忠君親自接受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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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環保局表示,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經處停工、停業及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法同條同項(款、目)規定,經處罰鍰金額逾該法定罰鍰上限之百分之七十,且逾新臺幣一萬元者,負責人應親自接受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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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陳金德呼籲中油公司負責人林聖忠應親自接受講習,熟悉相關法令,以善盡社會責任,為國營事業之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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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高雄市長陳菊25日在議會施政報告中,抨擊中油,每年上繳中央431億元,高雄卻僅獲6億元的稅收,強調高雄支撐台灣的石化產業發展,卻把汙染、工安危險留給高雄,要改變不公的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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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針對環保局將通知中油公司負責人林聖忠參加環境講習,高雄市民與環團人士聽聞訊息後普遍叫好!咸認日月光偷排放汙水遭各界撻伐,中油國營事業更須被譴責,惟質疑兩年前的事件,拖延致今尚未執行,法院豈不都在「睡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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