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畿/福和會副理事長、前台灣人權文化協會理事長
林秋培這個早期曾任職於台灣的敦宏科技(專注於光電感測器的半導體公司)擔任工程師。後來去擔任中國大陸晶片設計公司「上海矽睿科技」在台灣的負責人。 2022 年 9 月,他因涉嫌規避中資背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台違法設立辦公室並招募研發人員,遭到台北地檢署約談,隨後以 25 萬元交保候傳.
中國大陸半導體獨角獸企業「上海矽睿科技」為了在台挖角高科技人才,先找上林秋培,並由他擔任香港子公司在台辦事處的實質負責人,以每月 7,000 美元(約新台幣 21 萬餘元)的代價為其工作,在台非法招募了 5、6 名研發工程師,2022 年被查獲並獲得緩起訴後,他在短短一個月內捲土重來,於原址另設「芯屹科技公司」,並找來林姓友人掛名負責人,自己與特助陳明宏則繼續實質運作,向上海矽睿報告營運及招募進度,持續替陸企挖角台灣科技人才. ( 註: 引述自大紀元)
根據我們台灣的法律:
2022年9月(首度遭逮): 因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遭台北地檢署約談,當時林秋培認罪,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條件是必須向公庫支付 40 萬元。2024年5月至11月(二度遭逮與起訴): 檢調發現他利用「芯屹科技」重操舊業後,發動第二波搜索,並於 2024 年 11 月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將其起訴。2026年9月(最新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秋培等人並未悔改,且危害國家高科技人才競爭力,依法判處林秋培 1 年 2 個月有期徒刑(同案林姓友人判刑 1 年、特助陳明宏判刑 10 個月),全案可上訴。
筆者認為這樣的法律判決不足以嚇阻這種”叛國”的行為!
記得幾十年前中國有一位叫錢學森的火箭專家在1950 年,正值韓戰爆發、美國國內反共情緒高漲(麥卡錫主義)。聯邦調查局(FBI)指控錢學森在 1930 年代就讀研究所期間,曾參加過美國共產黨的聚會,懷疑他是共產黨員, 錢學森在得知安全許可被撤銷、在美研究受阻後,憤而決定與妻兒返回中國。在他準備海關託運的行李中,有重達數百公斤、多達 800 公斤的書籍和研究筆記,隨即遭到美國官方扣押,並以「企圖走私機密文件、涉嫌間諜罪與煽動叛亂罪」將他逮捕,關押在特米那島(Terminal Island)15 天.. 經過美國加州理工學院與多位頂尖火箭專家的嚴格司法審查,最終證實這批被扣押的文件全都是基礎科學公式、教科書和錢學森個人的研究草稿與筆記。他早已把真正涉及美軍核心機密的文件留下。法院最終查無任何間諜或竊取技術的證據,澄清了他間諜與叛國罪的指控. 雖然洗脫了間諜罪名,但美國政府(特別是國防部)認為「錢學森不論在哪裡,都抵得上五個師的兵力」,因為「他腦袋裡記住的火箭技術,比紙上的機密更危險」。因此,美國移民局在敗訴的情況下,仍非法將其軟禁於洛杉磯長達 5 年,禁止他離開美國,也禁止他教授火箭技術。
直到 1955 年,透過中美日內瓦談判,中國政府同意釋放 11 名(一說十多名)在韓戰中被俘虜的美國飛行員作為籌碼,美國總統艾森豪才簽署命令,將錢學森以「非法外僑」的名義驅逐出境,他才得以乘船返回中國。
錢學森回國後,憑藉他個人的大腦與科研能力,幫中國建立了導彈、原子彈與航太體系,成為「兩彈一星」的元勳!
現在美國,像這種「偷竊科技」(主要是指竊取營業秘密與技術、為陸企或外國挖角、搜集情報)的行為,處罰是極其嚴厲的!
美國主要透過聯邦法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EEA)來起訴這類案件。處罰的輕重,核心取決於「背後的受益者是誰」,通常分為以下兩大罪名
1. 經濟間諜罪(Economic Espionage — 18 U.S.C. § 1831)如果行為人竊取美國的技術、科技或營業秘密,其目的是為了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國有企業(這就非常類似在台替具有中資背景、國家戰略背景的陸企挖角或偷技術)。個人刑責: 最高可判處 15 年有期徒刑。個人罰金: 最高可處 500 萬美元(約新台幣 1.6 億元)。組織/法人罰金: 如果是以公司或組織名義犯罪,最高可處 1,000 萬美元,或該營業秘密價值的 3 倍
2. 竊取營業秘密罪(Theft of Trade Secrets — 18 U.S.C. § 1832)
如果行為人純粹是為了一般的商業利益、私人公司、或個人發財而偷竊科技,沒有涉及外國政府背景。
個人刑責: 最高可判處 10 年有期徒刑。
個人罰金: 最高可處 25 萬美元(或依造成的損失/獲利之兩倍計算)。
組織/法人罰金: 最高可處 500 萬美元
筆者認為像林秋培這種不對國家忠誠只圖私利的賣國行為,應該學美國的作法將他判處重刑,並撤銷國籍驅逐出境!殺雞儆猴以杜絕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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