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官吏之權 不容違憲閹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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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官吏之權 不容違憲閹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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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立法院中國國民黨團於上週五(5/9)在立法院變更議程,將被稱為「吳育昇條款」的邱文彥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入5/13(二)院會討論事項,規定罷免提議人、連署人須再檢附切結書及身分證影本,藉此刻意提高罷免難度。台灣教授協會對於中國國民黨團此一悖離民主原則的舉措,至感憤慨。
\n孫文《建國方略之三:社會建設 序》有云:「何為民國?美國總統林肯氏有言曰:『民之所有,民之所治,民之所享。』此之謂民國也。何謂民權?…民有選舉官吏之權,民有罷免官吏之權,民有創製法案之權,民有復決法案之權,此之謂四大民權也。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為純粹之民國也。」諷刺的是,陽奉孫文為尊的中國國民黨向來視「總理教誨」於無物。法制上空有罷免官吏之權,然而即便依現行法令,罷免提議、連署、投票等門檻超高,根本難以實現。罷免權被閹割的「民國」,老早就是近乎民主殘疾的國度。莫怪失德敗行的民代官吏有恃無恐,魚肉人民。為使我國真正步上「民國」正軌,現行罷免法制本有亟待鬆綁解嚴必要,如今立法院中國國民黨團卻罔顧民意地「逆向行駛」,將本來已無實現可能性的罷免設下更多門檻,已屬嚴重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違憲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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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誠如孫文所言「必具有此四大民權,方得謂為純粹之民國也」。罷免官吏之權既為民權四大根基之一,立法院中國國民黨團前揭行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已屬危害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違憲行為,本會除嚴厲譴責外,也呼籲全民向主管機關內政部進行請願,促其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此一哉害民主、破壞人權的違憲政黨,以維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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