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9月9日報導,翁啟惠於2014年獲得沃爾夫化學獎,2016年原本威爾許化學獎已是囊中之物,卻因「浩鼎案」生變,昨天獲獎是遲來5年的肯定。面對「浩鼎案」鋪天蓋地的追殺,翁也用驚人毅力,對抗政治的惡意。最後雖司法還他清白,但監察院仍欲記翁申誡,他持續奮鬥。
又指出,很多人對他說「申誡」已是最輕處分、就算了吧!但他認為「關乎名譽跟人權,若冤枉就該還公道與清白」,他也相信台灣是溫暖有公義的。武漢肺炎爆發,翁團隊積極投入研發武肺廣效單醣化疫苗,對抗變異株已有卓效。走過浩鼎案 ,他對台灣濃厚情感未曾改變,「我關心台灣,也相信公義會到來」。
「浩鼎案」風暴係由於檢察官濫權追訴而來,被害人及其家屬受盡了「司法折磨」,人權受到嚴重侵害,而檢察官卻逍遙法外,未受到懲處或懲戒,相當不公平。
有關檢察官的民事責任方面,1981年(民國70)7月1日施行的國家賠償法,其第13條對於有審判追訴職務公務員另設特別規定,相當不合理。在1988年(民國77)6月17日,劉鐵錚大法官於針對司法院釋字第228號解釋所提之不同意見書中表示,在憲法第24條文義解釋的操作下,應該是所有公務員只要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國賠法第13條規定的結果,卻跳脫這樣的基本原則,將其限縮在公務員構成犯罪的條件下,始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違有權利即有救濟、有損害即有賠償之法理。
檢察官侵害人權豈能免責?
經過了40年,目前行政院通過國賠法第13條修正草案,有檢察官持反對意見,認為,就放寬「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為國賠之要件,日後舉凡:偵查蒐證程序違失、傳拘票、出入境限制、搜索扣押、扣押物保管違失,公訴疏漏證據,均得請求國賠,未來將大幅增加檢察官進行犯罪訴追的風險。換言之,前述這些檢察官侵害人權的違失,沒有民事責任,合乎公道嗎?
依2016年9月再版《明白 蒙冤二十年人權奮鬥史》第81、85頁指出,檢察官侯寬仁大張旗鼓,所搜得的「桃木劍」,明明對媒體表示,案件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會一併把桃木劍送到法院作為呈堂證物之一。最後桃木劍不但沒有出現在法庭,甚至還完全失去蹤影。全案無罪確定之後,代理人申請返還證物,臺北地檢署卻怎麼也找不出這把桃木劍,唯一證物自此人間蒸發……。如此,「桃木劍」人間蒸發,即為「扣押物保管違失」,檢察官也沒事。如同早期台灣流傳官府保存的鴉片不見了,當時卻有官員指出「鴉片被白蟻吃掉」荒謬的事,值得深思與警惕。
[nop]
《明白 蒙冤二十年人權奮鬥史》書中第81、85頁指出,檢察官侯寬仁大張旗鼓,並對媒體表示搜得「桃木劍」,最後桃木劍不但沒有出現在法庭,甚至還完全失去蹤影,即為「扣押物保管違失」,但檢察官也沒有被追究。圖/作者提供[/nop]
論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臺,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文僅代表作者立場,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Facebook Comments 文章留言